事故經過:
2006年1月25日上午10時5分,四川省岳池電力建設總公司第三公司二處(以下簡稱:岳池電建公司二處)在國電電力電力建設研究所(以下簡稱:電建所)良鄉桿塔試驗基地拆除試驗塔施工中,送電工曲木布拉(彝族,岳池電建公司二處聘用的臨時工)準備拆塔掛吊點時,在攀爬過程中失去安全帶的保護,從鐵塔上約42米高處墜落至地面。當時,現場施工人員立即撥打了120急救中心。10點20分,120急救車到達事故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檢查,傷者曲木布拉已經死亡。
暴露問題:
1、作業人員在桿塔上轉位時,未系好安全帶,動作失穩,從高處墜落,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以致在高處作業轉位時,違章作業,失去安全帶的保護,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3、施工現場缺乏全面的安全防范措施,沒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4、施工單位疏于安全管理,現場安全監察不到位,沒有要求登高作業人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失去保護是這起事故發生的另一個原因。
5、電建所對外包單位的管理、外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簽約不嚴,岳池電力建設總公司只具有送變電二級施工資質。只能承接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輸電線路的施工,而電建所的試驗鐵塔是一基500千伏輸電線路的鐵塔。在施工隊伍資質不夠的條件與其簽訂了承包合同,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且部分合同條款有欠嚴謹,也存在一定漏洞。
6、開工前沒按有關規定專門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更缺乏完整的記錄。
7、電建所的桿塔試驗,高空作業較多,雖然每次作業時要求承包方有安全員現場監督作業,本所的員工也要發揮安全監督和技術把關的作用。但很少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很少檢查承包方的安全措施,作為甲方應有的現場安全監督沒有形成常態機制,變相“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