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名稱: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4•13”高處墜落事故
發生事故單位: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
事故時間:2009年4月13日
事故地點: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制炭車間
事故性質: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經過:
2009年4月13日零時,周某和葉某、孫某到車間交接班,然后按平時的操作流程開始作業。3時20分左右,他們到料場裝運制炭的原材料。4時30分,孫某運送好原材料后,返回到一樓休息處,葉某在料場裝原材料。此時,周某在料場用塑料筐裝運做燃料的長竹節。約4時35分,周某站在從料場通往升降機的過道上,將裝有燃料的塑料筐搬到距過道高約1米的欄桿上往下傾倒時,連人帶筐墜入高約6米的水泥地面。孫某和葉某都聽到倒竹節這一響聲,由于習慣了,沒有引起他們的注意。約4時40分,葉某運送好原材料后返回到一樓休息場所,他和孫某都沒有看見周某,感覺到情況不妙,立即開始找人。他兩尋找不一會,就發現周某側躺在升降機支柱旁的地面上。孫某將他扶起,靠在石坎上,發現他五官有血,人已經沒有知覺。孫某跑出去叫人,葉某給負責該車間的周副總經理打電話和打急救電話。5時10分左右,慶元縣中醫院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經過檢查,確定周知田已經死亡。
事故原因:
(一)周某違反了公司運料操作規程,在往下運送物料時,未使用升降機運送,直接從過道欄桿上倒料,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二)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周副總經理未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李總經理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并未嚴格執行;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未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處理情況:
(一)責成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暫時停止生產,全面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分析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屏都鎮人民政府針對該起事故在全鎮范圍內進行通報,督促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真正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切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慶元縣安監局對浙江九安居環保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人進行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