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承攬建筑修繕致死案(一)
2007-12-0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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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經過
嘉興銀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因主車間北墻過道300余平方米玻璃鋼棚年久失修,故決定拆除重建。苗××(無建筑施工資質的非法承攬戶)以詐稱上海如富鋼結構有限公司名義主動與廠方聯系承攬工程,僅憑一張材料工錢預算單即進行施工。
2004年8月6日上午,苗××派王××(死者,男,43歲,河南固始人)、汪××、苗××、唐××等5人施工。9時50分左右,王××從4米左右高度的舊玻璃棚頂踩空墜落頭部倒地,公司當即派車把王××送嘉善第一人民醫院搶救,于8月7日上午9時許醫生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王××高處墜落,導致死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苗××不具備建筑施工與拆除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從業人員也沒有經過有關技能和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在無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條件下,盲目作業。
2、外地民工王××安全意識差,冒險作業,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3、嘉興銀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把公司內的拆建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無相應資質的承攬戶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
四、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
1、苗××不具備建筑施工與拆除的資格,卻從事拆建施工作業,且對施工人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2、王××在不具備安全操作技能的情況下,不采取個人防護措施,冒險違章作業,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嘉興銀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把廠內拆建工程發包給無建筑拆除資格的承攬戶施工,既無施工合同,又沒有簽訂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對該起事故負連帶責任。
六、處理意見
1、苗××無證非法承攬工程造成死亡事故,移交工商管理部門處理。
2、嘉興銀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由縣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3、鑒于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七、整改措施
1、縣工商局取締苗××無證無照承攬工程的非法活動。
2、縣建設局以此為鑒,加強對全縣工礦企業拆建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整頓建筑市場秩序,切實消除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3、責成嘉興銀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關聯廠區停產整改,直至拆建工程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止。
4、縣經濟開發區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通報事故情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