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施工單位情況。
中太集團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6日,注冊于河北省廊坊市。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廣陽道20號,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防水工程專業承包貳級,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叁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管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專業承包壹級,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壹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以上范圍憑資質證經營);在如下經營范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一、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裝修裝飾、鋼結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三、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注冊資金3.2610783億元,實收資本3.2610783億元,企業員工19653人,其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823人,建筑施工企業。公司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公司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李文建,男,1959年4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132801195904064212,中共黨員,工商碩士學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銀河北路建安里2-1-101,聯系電話:13803380883。
。ǘ┍O理公司情況。
北京京朋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朋監理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0日,地址:北京市門頭溝區石龍南路6號1幢5A-221,注冊資金3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實收資本300萬元,從業人數115人。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等。企業法人、總經理黎紅,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110101196605294043,大學學士學位,家庭地址:北京市豐臺區三路居88號藍調國際3-3-704,郵編:100073。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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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集團公司秦皇島分公司承建的雅紳鴻居建筑項目施工現場經理李林2013年5月20日6點20左右上班后,安排架子工班組清理電梯井垃圾,班長付鋼接到任務后,在2#樓樓下給班組4個工人分配工作,2個人一個井,董迎利和周宇超清理2號樓15層1單元西側電梯井,周福田和付延合清理2號樓15層2單元東側電梯井。董迎利和周宇超乘坐雙籠電梯直接到15層后,從電梯井門口的鋼筋防護欄的中間空隙鉆進去開始干活,董迎利在靠近井里面的東南角位置,周宇超在靠近門口的西北角位置,董迎利拿著手錘和釬子鑿粘在搭設的硬防護平臺上的水泥垃圾,周宇超用鐵鍬把董迎利鑿下來的垃圾往外清,大約清理到10點左右時,董迎利踩翻了踏板,不慎跌了下去,隨后硬防護平臺往下陷,周宇超發現情況危急,迅速用手抓住了門口的鋼筋欄桿爬出了電梯井。而后,周宇超就大聲喊在東側電梯井干活的人周福田和付延合:有人掉下去了,然后就馬上給班長付鋼打電話說:有人掉下去了。周宇超打完電話后,向樓下跑,一層一層的找防護網,查看是不是防護網把人接住了,但一直找到一樓也沒有發現防護網兜著人。班長付鋼接到周宇超的電話后,立即向一樓電梯井跑去,看看董迎利掉下來沒有。此時周宇超從樓上往下找,一直到一樓也沒有發現董迎利,他們就趕緊向地下室跑去,由于地下室太黑暗,2人用手機的光亮看見董迎利倒栽在地下室的電梯井里的木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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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中太集團公司施工現場經理李林在辦公室接到架子工班班長付鋼打來電話后,馬上跑出辦公室直奔事故現場,到現場后立即組織人力進行搶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援,大約20分鐘救護車趕到。120急救中心醫務人員及時帶上救護用品到2#樓地下室進行搶救,李林組織現場人員按照醫務人員的要求,把傷者抬到了救護車的附近,醫務人員對傷者進行搶救,因傷勢過重,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林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逐級進行了上報。中太集團公司秦皇島分公司經理田波接到事故上報電話后,立即宣布啟動了中太集團公司秦皇島分公司事故處置應急救援預案,并將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逐級上報了中太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法人李文健,李文健接到事故上報電話后,責成秦皇島分公司保護好現場,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及時上報政府部門,并派員前往秦皇島參與事故處置工作。秦皇島分公司經理田波按照公司總部領導指示,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了秦皇島市城鄉建設局,秦皇島市城鄉建設局于2013年5月20日11時45分上報了市安監局。
三、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董迎利,男,25歲,滿族,身份證號:130321198807145010,初中文化,架子工,家庭住址:青龍滿族自治縣干溝鄉東溝村人。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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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業人員在電梯井15層防護平臺上清理垃圾時,由于震動,造成防護平臺水平支撐滑落,平臺板發生傾翻,是造成墜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在安全系數較小又處于高處作業的防護平臺上作業,作業人員雖配備了安全帶,但在進行清理作業時沒有懸掛,平臺板發生傾翻時失去了保護,是造成墜落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事故現場的電梯井內雖按要求每三層設置了一道安全兜網,但安全網固定不牢固,在重物沖擊下失去了防護作用,致使作業人員發生墜落后穿過4道安全兜網墜落到電梯井底部。
2、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致使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
3、施工單位對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企業未認真履行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雖佩戴安全防護設施但沒有懸掛使用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
4、監理單位對搭設電梯井的防護平臺和安全兜網存在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提出整改措施,且在進行電梯井清理作業過程中未進行安全監理檢查。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事故調查認定,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20”高墜死亡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中太集團公司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董迎利,男,中太集團公司架子工。安全意識淡薄,在作業過程中雖配備安全帶,但沒有懸掛使用,導致15層電梯井防護平臺板發生傾翻時失去了保護。董迎利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
2、付鋼,男,2012年7月任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建筑項目工地施工隊架子工班組班長。主要負責本班組的全面工作。對本班組的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閆宏偉,男,2011年10月任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建筑項目施工隊安全員,負責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建筑項目工地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4、陳文華,男,2013年3月任中太建設集團公司雅紳鴻居項目工地工長。負責中太建設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建筑項目的施工作業現場和施工隊的人員管理工作。對工人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5、李林,男,2013年3月任現場經理,負責中太建設集團公司雅紳鴻居項目施工現場的全面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的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熊保國,男,2011年任中太集團公司秦皇島分公司雅紳鴻居項目部專職安全員,主要負責本項目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對本項目部的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7、劉恒財,男,2005年9月任中太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專職安全員,2013年3月被公司派駐秦皇島負責雅紳鴻居建筑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對本項目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對本項目部的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8、劉文忠,男,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項目部經理,負責雅紳鴻居建筑施工項目全面工作。未對搭設的電梯井內安全防護平臺和安全兜網進行安全檢查和測試,且未認真督促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9、田波,男,2011年4月任中太集團公司秦皇島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落實公司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0、于洪友,男,2011年1月任中太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經理,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及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未有效督促各區域分公司做好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1、張國棟,男,2010年8月任中太集團公司總工程師,主要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科技研發等工作。對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企業現場安全檢查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由中太集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2、李文健,男,中共黨員,2001年9月任中太集團公司董事會主席、法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集團公司各區域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在此次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市安監局對李文健處上年度收入(6.96萬元)30%即2.08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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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呂玉芬,女,2011年3月任京朋監理公司工程監理,負責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建筑項目工程監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監理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由京朋監理公司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宋光明,男,2003年任京朋監理公司總監,全面負責中太集團公司雅紳鴻居工程項目監理工作。對監理員的監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京朋監理公司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公司內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黎紅,女,1998年2月任京朋監理公司經理、法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公司監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秦皇島市城鄉建設局寫出書面檢查。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一)對中太集團公司行政處罰建議。
中太集團公司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對搭設電梯井的防護平臺、安全兜網存在缺陷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對作業人員雖配備安全帶但沒有進行懸掛使用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15萬元罰款。
。ǘ⿲┡蟊O理公司行政處罰建議。
京朋監理公司,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提出整改措施,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15萬元罰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總結本起事故教訓,在今后工作中事故相關單位必須落實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建筑施工單位。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訓,廣泛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