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1986年3月21日13時,黑龍江省某公司土建一隊,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民益街32號進行房屋拆除工程中,發(fā)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該公司土建一隊于3月4日承攬了南崗區(qū)民益街32號一棟三層磚木結構的舊樓拆除工程,3月14日開工。當21日拆除二棟樓上的水箱室墻壁時,將拆下的墻體,由水箱室旁約一米寬的樓梯口處投放在三樓頂棚上,并集中在一側,致使受壓一端支撐木梁折斷,頂棚塌落,將下面兩層樓板砸塌,使正在一樓研究工作的八名同志全部被砸埋在下面。當場死亡6人,傷2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在進行樓房拆除施工時,沒有采取架設流放槽或邊拆邊清的安全措施,使大量拆除物堆積在頂棚上,造成超負荷坍塌。(經(jīng)現(xiàn)場勘測堆積在頂棚上的墻體重量,超過正常使用載荷的5—9倍。)
2.將一樓危房暫做辦公室、宿舍、存放工具。嚴重違反了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使事故擴大。
三、對事故責任考的處理
1.土建一隊工長張某,是工地的具體負責人。在未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盲目開工,是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撤消工長職務,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公司安質科長錢某,分工主管安全工作,對未能制止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公司副經(jīng)理劉某,主管生產(chǎn)、安全,有嚴重的官僚主義,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市石油化工局副局長韓某,對安全工作抓得不力,對這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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