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某污水處理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2006-04-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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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2年6月9日,山東省淄博市某污水處理工程在吊裝輸水管作業時,溝槽發生局部坍塌,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淄博市某污水處理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為山東某紙業集團公司,施工單位為山東某建工實業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開工。
該管線工程管溝深度為5m,其土層為粉土(粉土特性是內聚力小,粘度差,遇水容易形成流砂)。該工程施工期間正值雨季,6月7日天氣出現小到中雨,由于工程施工前未編制方案,未預先設置邊坡及穩固措施,在吊裝輸水管作業時,溝槽發生局部坍塌,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山東某建工實業公司在管溝施工之前未全面了解地下土質情況,管溝設計位置經設計變更平移了21m,由于未與設計單位了解地質勘查資料。在管溝施工之前,未按土質及溝深提出基坑邊坡方案,吊裝管道過程給邊坡增加了荷載,尤其遇雨天施工土體發生變化,又未進行隨時觀測和提出預防措施,以至未能預見事故和提前采取應急措施,導致發生坍塌事故。
2.管理方面
基坑工程施工之前必須進行勘測,按規定的范圍搜集巖土的力學參數,并根據溝槽深度、寬度和施工工藝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槽壁放坡、支護、堆載、起重機械及運輸車輛要求和降水、排水等措施,都要在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中進行規定。該施工單位雖是一級施工企業,但未對該施工項目按有關規范進行程序管理,盲目施工,既無方案,又無施工過程中的監測,導致未及時注意發現事故苗頭,造成突發性事故。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2、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人是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因其在組織施工時,未能事先按規定針對現場土質及施工工藝制訂詳細的施工方案和采取觀測手段,以致發生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3、事故的責任單位應為山東某建工實業公司,該單位承接該工程后,未能按要求對施工現場提出管理辦法和在施工中進行監督檢查,自2002年5月30日開工至6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未能及早發現和提出補救措施,造成公司對基層管理失控,完全由項目隨意施工,得不到公司的監管和指導,該單位應負有管理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按照《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凡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在正式施工之前,必須了解現場并按照施工工藝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后,應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施工之前,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對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的措施,在現場設置后,要經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和部門進行驗收,確認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時,方能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要設專業人員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問題擴大導致事故。
六、專家點評
基坑工程或溝槽工程施工特別是深基工程,施工技術復雜,變化因素多,施工之前必須搜集巖土力學參數、地下水位、不同深度的土質等,并根據溝槽周邊條件和深度設計護壁支撐。因此,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指導,且在全過程設置觀測點,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該溝槽深度雖然只有5m,但地下土質差,又值雨季,如不注意邊坡穩固,隨意堆載,再加上下雨地表水的滲漏,粉土極易形成流砂,造成土體不穩和坍塌。該事故主要是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查勘現場編制施工方案,盲目施工,又未在施工過程中設置監測及時發現事故苗頭,地面吊裝作業增加荷載,使原已不穩固的邊坡坍塌。
從各地基坑工程事故分析得出,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幾方面的原因造成,基坑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抓好每一環節實行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