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5年1月3日17日53分,濟南市和平路東起山大路,西至歷山路,北起羊頭峪東溝街北端,南至和平路變電站的地下電纜溝突然發生爆炸,以致2.2公里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不同程度的破壞,電纜溝內有6路出線、1路音頻共7臺10千伏開關同時跳閘停電。這次爆炸造成人員傷亡61人,其中死亡13人,直接經濟損失429.1萬元。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經國家和省聯合組成的事故調查專家組現場勘查、調查訪問以及對物證的理化檢驗,確認這起爆炸事故為氣體爆炸。直接原因是位于爆炸電纜溝西端470米處的中壓煤氣管道破裂,導致煤氣經過土壤、電纜溝避縫隙流入北側相距1.13米的電纜溝,并沿溝擴散和積聚,當煤氣通過縫隙逸入電纜溝上的,臨時建筑個體玻璃店內,局部濃度達到爆炸下限時,遇該店蜂窩煤明火發生爆燃,進而引起電纜溝內的可燃氣體連續爆炸。據山東省安委會組織的專家組檢測分析,“鑄鐵煤氣管裂紋的性質是脆性斷裂,其形成原因與多種因素有關:(1)煤氣管鑄造缺陷(如氣孔、夾雜、重皮等);(2)管基存在石塊;(3)煤氣管受靜載、動載以及溫度的變化,均對裂紋的產生和擴展起著促發作用。煤氣鑄鐵管橫截面上發現三種不同的金相組織區,也對裂紋的產生及擴展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這次事故的發生,屬多因一果。原煤氣公司、現管道煤氣公司的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負有主要責任;其上級主管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濟南鑄管廠領導負有重要責任。中銀大廈施工單位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項目部領導也負有重要責任。經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市法院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擬對這次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1.濟南市管道煤氣公司原工程科科長王屬,由于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煤氣管道工程出現鑄鐵煤氣管與下面巖石接觸的嚴重質量問題,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此外,經檢察機關查實,王屬受賄5.5萬元,已構成受賄罪。給予王屬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對其受賄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濟南市管道煤氣公司管線所巡線員李鴻飛,由于違反規章制度,巡線不到位,未能發現該段煤氣泄漏,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李鴻飛行政開除處分。
3.濟南市管道煤氣公司工程科施工員陶云旭,沒有履行職責,對施工中出現的鑄鐵煤氣管與下面巖石接觸的嚴重質量問題沒有檢查出來,埋下隱患,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陶云旭行政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濟南市管道煤氣公司管線所副所長鄭衛強,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中銀大廈工地煤氣管上方發生的違章建筑和堆放的建筑材料問題,解決措施不力,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鄭衛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工資處分。
5.濟南市管道煤氣公司經理、黨委副書記徐力軍,對管道煤氣營運安全領導不力,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徐力軍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6.濟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李建國,工作嚴重失職,抓質量管理不力,致使煤氣管道工程出現鑄鐵煤氣管與下面巖石接觸的嚴重質量問題,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李建國撤消黨委委員和行政降—級工資處分。
7.濟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黨委委員周長榮,對管道煤氣公司疏于管理,抓得不力,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周長榮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8.濟南市鑄管廠廠長、黨總支委員冷同河,對產品質量管理不嚴,致使該廠生產的埋設的一根鑄鐵煤氣管硬度值和壁厚不符合國家標準,加之使用過程中的其它因素,出現裂紋漏氣,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冷同河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一級工資處分。
9.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鄧正帝,對在地下煤氣管上方安全距離內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問題,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對煤氣管出現裂紋漏氣起了一定的促發作用,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鄧正亮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