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晚上12左右,湘東鎮新湄村,原湘東白云石礦峒內(峒采區已吊證)非法無證礦井發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區政府領導作了匯報,按照區政府領導的指示,并成立了以安監、公安、檢查、監察、經貿等部門的聯合調查組,依法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的時間:2006年7月24日上午12時左右
2、事故地點:湘東鎮新湄村白云石礦峒采采場內
3、事故類別:二氧化碳窒息事故
4、事故性質:非法開采造成的責任事故
5、傷亡情況:死亡1人,死者:肖礦萍,48歲,大工兼瓦檢員,家住湘東鎮新湄村
二、礦井基本情況
該非法礦井位于湘東鎮、新湄村湘東白云石礦原峒采采區洞內(湘東白云礦峒采區已被上級有關部門吊銷證照),該礦有正副兩井,平峒開采,巷道長度300米左右,礦名叫聯營煤礦,存在的時間不長,股份制合伙企業,礦主:劉美政、蘭長萍、葉迎春等人,該礦的供電是由湘東白云礦提供的,火工產品也是湘東白云礦供的。
三、整治查處情況
據調查和查看有關記錄,湘東鎮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有3名班子成員負責此項工作,尤其是打非工作作了明確的部署,成立了專門的打非隊伍,由潘龍錫負責,針對有部分非法煤井有生產的跡象,打非安全辦全體人員采取果斷的措施,全面進行地毯式的巡查和整治,拆除設備、炸毀填平井口、撒離人員。今年以來,開展了全鎮機關參與的打擊非法小煤礦就有3次,同時對該礦也進行多次查處,于4月8日、6月12日、7月19日,每次都切斷了電源,下發了關閉通知書,并與公安部門一起對其礦主進行了嚴重的經濟處罰。事故發生后,湘東鎮黨委政府相當重視,和公安部門一起對礦主蘭長萍進行控制,并對其進行了10天的刑事拘留,據周邊群眾反映,該礦是事發前2天,礦主劉美政等人私自送電和將其井口挖出,造成事故的。
四、事故經過
7月24日晚上,大工兼瓦檢員肖礦萍在未送風的情況下,進入井下(因風機湘東鎮在打非整治過程中將其催毀),和一同下井的還有一位姓葉的小工,小工走在后面,在快進入到工作面時,小工發現有些不對,趕快向外退出,告訴礦方肖礦萍因二氧化碳中毒可能出事,礦方負責同志于是就向市應急救援中心報警,并立即組織設備進行安裝送風,市應急救援人員及時趕到了礦上,下井進行搶救未果,事故發生后,礦上未及時向鎮里面匯報,與遇難家屬進行私了。
五、事故原因
1、礦主蘭長萍、葉迎春、劉美政等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無證非法開采,是造成該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礦方違章指揮,不顧礦工的生命安全,在即未送風又未檢查的情況下,安排礦工下井是造成該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湘東鎮打非辦對取締以后的礦井,未及時進行跟蹤查處,把關不嚴,監管不到位,心慈手軟,使之非法礦井反復復然是造成該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六、責任分劃
1、礦主蘭長萍、葉迎春、劉美政等人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非法開采無證礦井,并且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追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湘東鎮人民政府,對取締以后的非法礦井,未及時跟蹤和查處,把關不嚴,落實不到位,履行職責不夠,負有領導責任。
七、防范措施
1、要認真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深刻反思,查安全管理漏洞,查安全生產責任和落實,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和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四個一律關閉”的小煤礦必須按照緊急通知有關規定予以全部關閉。
2、各有關鄉鎮和高危行業整治大隊要加強非法無證礦井的查處力度,強化管理,嚴肅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3、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履行各自職責,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