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30日上午8點15分左右,湘東固明水泥廠除塵室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文愛國,男,雜工,現年60歲,湘東鎮裕升村人。事故發生后,我局立即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湘東固明水泥廠目前共有二座機立窯(老窯為一號窯,新窯為二號窯),為適應環保要求,每座立窯設有一個除塵室(袋式除塵),以便降低立窯廢氣中的粉塵及二氧化硫濃度。每個除塵室分為三層(從下而上分一、二、三層),每層又分七個小室(每個小室長×寬×高分別為4.5×3×2.5米),小室一端均設有一鐵門(拉式,長×寬為1米×0.8米,以便人員進入室內清理粉塵),另一端與抽風機風管相連接。清理粉塵工作固定4人,分為兩班(日班: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下午4點,由文愛國、文明父子兩人負責;晚班:下午4點到晚上12點,由另兩人負責)。
2006年9月30日早上7點50分左右,文愛國、文明兩父子從家里出來,按到固明水泥廠的作息時間,8點趕到企業上班。來到水泥廠后,文明徑直到一號窯除塵室檢查除塵情況,而文愛國直接到二號窯除塵室清理粉塵。約10分鐘左右,文明對一號除塵室觀察一遍后,來到二號除塵室,在二號除塵室一層未見其父親文愛國,便上到二層。約8點15分左右,在二號除塵室二層也未見其父親文愛國。文明發現二層第一除塵室門掛鉤朝右(除塵室門外有一安全掛鉤,打開除塵門時將門鉤住,防止人進入除塵室后,因抽風機吸力作用,將門重新關閉,人員在除塵室內發現窯煙中毒窒息事故),立即打開第一除塵室門,發現其父文愛國已躺在其內,文明立即把文愛國背出來,并隨即打電話通知生產廠長吳冬明。吳冬明接到電話后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人員搶救,并拔打120急救電話和告知有關部門。約上午8點40分鐘左右,區醫院急求車趕到固明水泥廠,文愛國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雜工文愛國未經專業培訓,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進入除塵室時,未將安全鉤掛好,屬嚴重違章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生產廠長吳冬明,勞動組織不合理,安排年齡較高,且未經專業培訓、安全意識低下的無證人員從事危險工種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湘東固明水泥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危險場地未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
1、雜工文愛國,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嚴重違章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直接責任。
2、生產廠長吳冬明,勞動組織不合理,安排未經專業培訓且安全意識低下的人員從事危險工種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3、湘東固明水泥廠全面負責者肖峰,法人代表周桂發,沒有建立一整套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對企業各項制度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與監督,對職工安全教育缺乏強有力的措施,造成企業用工管理混亂,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導致事故的發生,應負事故的領導責任。
五、處理建議
1、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文愛國,因已死亡,免予追究。
2、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吳冬明,責成向湘東鎮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通報全鎮,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對其本人處以罰款1500元。
3、對事故的領導責任者肖峰、周桂發各處以罰款100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對湘東固明水泥廠處以罰款2萬元。
六、整改措施
1、固明水泥廠內部應召開事故分析會,吸取教訓;同時對除塵室鐵門安全防護措施加以改進,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2、固明水泥廠內部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3、企業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要加強檢查與監督,嚴格執行職工培訓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