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摘要98年12月07日環保署毒災應變報咨詢中心(以下簡稱咨詢中心)接獲云林縣環保局空噪科通報,云林科技工業區○○公司誤將聚氯化鋁加入次氯酸鈉儲槽產生化學物質氣體外泄,造成鄰廠員工吸入身體不適,總計凈水廠2名員工與鄰廠5名員工送醫。 災損面積約64平方公尺。 現場應變單位有消防局、業者以及環保署中部環境毒災應變隊(以現簡稱中部應變隊),經以氨氯測定儀測得氯氣0.2 ppm。 資深應變專家研議后,建議廠方以10%之液堿約3.5噸注入次氯酸鈉槽內以利反應中止,并調度17噸空槽車進行反應后之廢液抽離作業;堿洗及移槽作業時,稱中部應變隊持續監測,氯氣濃度值皆為ND,紅外線熱影像儀偵測槽體溫度為21℃,共抽除廢液量約13.5噸。 完成抽除廢液,現場無氯氣讀值,研判已無危害,后續廢液處理事宜由環保局持續監督。
圖一、現場配置圖(未依比例繪制)
二、應變過程(一) 事故通報與初期應變
1. 通報流程:咨詢中心接獲云林縣環保局空噪科通報,云林科技工業區○○公司將聚氯化鋁誤加至次氯酸鈉儲槽造成化學物質外泄,請求應變隊支援。 依「毒災應變咨詢中心毒災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之4號作業,派遣中部應變隊出勤支援。
2. 咨詢建議:
(1)初步建議由于據回報現場仍有異味,且未確定事故進行狀況,現場人員務必穿戴適當防護具以保護自身安全,至少穿著呼吸防護面罩,對于接觸可疑危害性化學品之可能亦應特別注意。
(2)應變人員到場后先以四用氣體偵測器及氯氣檢知管進行量測,后續以攜帶式氣相層析質譜儀(Portable GC/MS)或FTIR進行污染氣體物種及濃度分析。
(3)次氯酸鈉具有1%的NaOH成分,待液堿槽車到時,需緩慢加入液堿,注意槽體溫度變化。 并持續量測泄漏點氯氣濃度值。
3. 初期應變處置作為:
(1)業者于事故發生后,立即停止填裝,并關閉儲槽進料閥門及疏散廠內人員。
(2)針對事故地點及下風處實施濃度監測,并作空氣采樣。
(3)確認泄漏之化學物質。
(4)進行人員進出管制。
(二) 危害分析
1. 聚氯化鋁:是一種無機高分子絮凝劑。 應用范圍廣,適應水性廣泛,易快速形成大的礬花,沉淀性能好。 應用于河水、湖水及地下水的處理,工業用水和工業循環用水的處理。
2. 次氯酸鈉:環保署將次氯酸鈉認定為水質處理藥劑,為防止影響飲用水之適飲性,規范其添加量不得超過250 mg/L;為衛生署允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被分類為殺菌劑。 接觸可燃品可能會引起燃燒;與酸混合或加熱至40℃以上會放出有毒氣體(氯氣);可能腐蝕金屬、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 應避免與有機物、酸、尿素、氨、金屬:鎂、鋅、銅、鎳,鐵等接觸。
3. 氯氣:為環保署公告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其最高容許濃度(CEILING)值為0.5 ppm。 吸入時嚴重刺激鼻、咽及上呼吸道;眼睛接觸會嚴重刺激,造成灼熱、刺痛感及流淚。 物理性質屬綠黃色氣體具辛辣味,催淚;潮濕的狀況下對大多數的金屬具有腐蝕性,應避免水氣及溫度超過121℃,接觸氣態碳氫化物、液、固態碳氫化物、金屬、氮化合物、非金屬、氫等易促使產生劇烈反應(燃燒或爆炸)。
4. 氣候條件:風向北風(三) 現場應變處置做法
1. 中部應變隊于抵達現場,立即與云林縣環保局空噪科賴科長會銜,初步事故災情掌握并作空氣采樣。 據廠家表示事故為承包商操作聚氯化鋁大約有300-400公斤不慎與次氯酸鈉混合,疑似產生氯氣外泄,造成鄰廠員工身體不適,總計凈水廠2名員工,藥商作業人員1名與鄰廠5名員工因身體不適后送臺大醫院云林分院就醫。 庫房中發生事故之次氯酸鈉槽體,因反應產生大量化學品氣體,從泄壓閥持續微量逸散。
2.中部應變隊距事故地點下風30公尺處,以氨氯測定儀測得氯氣讀值為0.2 ppm,由廠方廠方員工與2名應變隊員陪同下穿著防護衣及配戴呼吸器接近次氯酸鈉槽進行槽內存液pH值量測作業,量測結果為pH值約9~10,次氯酸鈉槽旁測得氯氣濃度4.3 ppm,經資深應變專家研議后,建議廠方以10%之液堿注入次氯酸鈉槽內使其反應中止,并調度空槽車進行反應后之廢液抽離作業,由云林縣消防局抵達現場支援水霧防護,應變隊持續進行周界環境監測并利用紅外線熱影像儀掌握槽體溫度變化情形。
(1) 氨氯氣體偵測器監測數據:事故地點下風30公尺處為0.2 ppm,事故地點桶槽下方為4.3 ppm。
(2) 檢知管監測數據:距事故現場下風30公尺處周遭環境0.2 ppm。
(3) 紅外線熱影像儀監測數據:事故現場為21℃。
(4) 次氯酸鈉槽進行槽內存液pH值量測作業,量測結果為pH值約9~10。
3.消防廢水于事故桶槽之防溢堤內pH值7。
(四) 除污與災后復原機制:
1.應變人員進入現場復偵,測得氯氣讀值為ND。
2.人員于應變工作后盡速脫掉污染之衣物。
三、災因分析(一) 直接原因:聚氯化鋁(酸性)與次氯酸鈉(堿性)混合,產生氯氣外泄,造成人員受傷。
(二) 間接原因:人員操作不當,未事前確認化學品,誤將兩種化學品混合;次氯酸鈉槽體內酸堿中和反應產生氯氣,由泄壓閥逸散。
四、災后處理與建議現場廢液抽取約13.5噸,后續廢液處理事宜由環保局持續監督。
五、結論與建議(一)加強現場作業人員于進料時之作業管理,確認進料之化學物質。
(二)增設存在風險危害之應變設備、設施及器材,以確保危害發生時,搶救人員之安全。
上一篇:氯乙烯中毒事故案例
下一篇:臺北縣樹林市不明異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