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90年10月17日佳木斯發電廠卸煤機司機葛×(男,19歲,1988年入廠),于零時15分接班后,班長分配他卸棧橋內4車煤。葛卸完4車煤后回休息室休息。4輛空車拉走后,又送進6車煤。葛接到通知后又去卸煤。卸完第二車煤時,班長遲×從棧橋底部上來查看卸煤情況。在第三車煤卸完一半時,班長回休息室。2時50分,卸煤隊清理道線人員恍惚看見從卸煤機掉下什么,急忙去查看,原來是卸煤機司機葛×,頭部撞壞,急忙報告班長。事故后分析葛卸第四車煤時,將頭部探出駕駛室門外,后腦右側被牛腿擠碎,從駕駛室墜落地面,當即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卸煤機司機違反《安規》熱機部分第122條的規定,行車中將頭部探出操作室被擠碎是此次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卸煤機械操作室的門窗防護不全,門沒有加裝閉鎖,對卸煤機司機沒起到保護作用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暴露出的問題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不牢,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貫徹落實不好,反事故措施不利。
(2)工作人員安全思想意識淡薄,習慣性違章對事故失去警惕性,操作者不知其危害和后果,以至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工作不嚴不細,對有關卸煤機械的安全措施沒有認真組織落實。
(4)卸煤間照明不充足,作業環境較差。
四、防范措施
(1)加強對各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術的培訓。
(2)卸煤機的司機屬于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方能上崗作業。
(3)嚴格執行《反事故措施》和《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螺旋卸煤機、橋式龍門抓、輪斗機等機械的操作室應裝設電子閉鎖裝置,門窗應封閉或加網,必須完備起到防護作用。
(4)深入開展反習慣性違章教育,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并結合生產實際制訂出符合現場情況的安全工作規程,定期檢查,加大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