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車間安全設施和防護措施現場安全檢查表
序號 |
檢查依據及內容 |
檢查情況 |
檢查結果 |
1 |
外部安全條件及平面布置 |
|
|
1.1 |
GB16912第3.2.1條 廠址應選擇在環境清潔地區,并布置在有害氣體及固體塵埃散發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應考慮周圍企業擴建時可能對本廠安全帶來的影響。宜遠離住宅區和鐵路。 |
取證后該車間周邊環境未發生變化。廠區與規劃的居民區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符合規定。 |
符合 |
1.2 |
GB16912第3.2.2 條 空分裝置的吸風口與散發乙炔、碳氫化合物等有害氣體發生源的距離,應按環境質量和空分裝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慮,其間距宜符合規定。 |
空分裝置的吸風口50m內無散發乙炔、碳氫化合物等有害氣體發生源. |
符合 |
1.3 |
GB16912第3.3.2條 車間各建筑物及設施與特定地點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表4的規定. |
氧氣、氫氣儲槽與室外變配電站、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民用建筑等的距離符合規定;與架空電力線≥1.5倍電桿高。 |
符合 |
1.4 |
GB16912第3.3.3 條 氧氣(包括液氧)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的半徑;與氫氣儲罐宜分開設置,必須相鄰時,其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較大罐的直徑。 |
取證后該車間內部布置未發生變化,布置合理。 |
符合 |
1.5 |
GB16912第3.3.3 條 濕式氫氣儲槽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槽中較大槽半徑;臥式氫氣儲槽間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直徑的2/3;球形氫氣儲槽間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相鄰兩罐中較大罐直徑;臥式、球形氫氣儲罐與濕式氫氣儲槽間防火間距,應按上述規定中的較大值確定。 |
取證后該車間內部未發生變化,布置合理。 |
符合 |
1.6 |
GB16912第3.4.1 條 廠區四周應設圍墻或圍欄。 |
車間邊界建有圍墻。 |
符合 |
1.7 |
GB16912第3.4.2條 各種帶壓氣體及低溫液體儲罐周圍應設安全標志,必要時設單獨圍欄或圍墻。儲罐本體應有色標。 |
液體儲罐周圍設安全標志,儲罐本體有色標。 |
符合 |
1.8 |
GB16912第3.4.3條 制氫間和氫儲罐應設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與四周隔斷,并設安全警戒標志。 |
制氫間和氫儲罐設實體圍墻,并設安全警戒標志。 |
符合 |
2 |
作業場所與工藝布置 |
|
|
2.1 |
GB16912第3.3.1條 生產車間建、構筑物的生產類別和最低耐火等級應符合表3的規定. |
制氫廠房為甲級;制氧站房液氧系統設施氧氣壓力調節閥門室為乙類,其耐火等級符合規定。 |
符合 |
2.2 |
GB16912第3.3.1條 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級。 |
變壓器室為半敞開式,耐火等級為一級。 |
符合 |
2.3 |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采用防火保護層 |
生產車間為框架結構建筑物,鋼筋混凝土柱。 |
符合 |
2.4 |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設置泄壓的輕質屋蓋、輕質外墻和易于泄壓的門窗。 |
屋頂為輕質屋蓋。 |
符合 |
2.5 |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 |
車間內未設置辦公室。 |
符合 |
2.6 |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足夠的通風量。 |
有機械排風裝置。 |
符合 |
2.7 |
廠房應有兩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的丙類廠房,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
各車間有二個安全出口。 |
符合 |
2.8 |
作業場所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的緊急疏散出口,并保持暢通。各通路應通向安全出口,門窗向外開啟。 |
二個緊急疏散出口,保持暢通、標志明顯。 |
符合 |
2.9 |
具有腐蝕的作業場所,建構筑物基礎、地面、等應進行防腐處理。 |
管道設備設施作防腐處理。 |
符合 |
2.10 |
廠房內工藝布置應按工序銜接緊密,設備安裝布局緊湊合理,操作、檢修方便。 |
按照工藝流程合理布置。 |
符合 |
2.11 |
設備之間、設備與建筑物之間保持一定距離。 |
設備之間、設備與建筑物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距離。 |
符合 |
2.12 |
生產車間內禁止堆放非生產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
生產現場未堆放非生產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
符合 |
2.13 |
高噪聲設備應采取隔離,或布置在單間內,與低噪聲設備分開布置。 |
產生噪聲的設備布置合理,高噪聲設備有防護屏. |
符合 |
上一篇:苯酐生產火災爆炸危險性分析與評價
下一篇:觸電事故預先危險性分析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