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結果是體系的主要輸入,即體系的幾乎所有其他要素的運行均以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結果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或需對其加以考慮。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是體系運行的動力。圖1.3所示的過程是沒有窮盡的,因為要素4.3.1要求,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圖1.3 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系統管理 1.2.3問題和解決辦法 如果認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是一種官方機構強制性要求,而執行了不完善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計劃,則難以獲得預計的風險控制效果,風險級別不會有任何改變。而且,用人單位在此問題上可能會流于形式,達不到真正的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應為制定和執行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人員可能會過高估計自己抵御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忽視自己作業范圍內存在的風險,認為尚未構成傷害的風險是一種可承受風險。所以,本附錄的目的在于,讓用人單位及其員工能用先進管理思想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用人單位及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人員應具備實際工作經驗和相關工作能力,如條件允許,可請外部人員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只要有可能,培訓一些小組來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方法。? 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發動全員參與,鼓勵他們主動提供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需的信息,就特定風險控制措施的適用性如何發表意見。在規模較大的用人單位中,需要有相關能力的人員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給予配合和指導,可能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外部專家的幫助。 1.3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過程 1.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步驟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步驟如圖1.4所示。 a)劃分作業活動(也可稱業務活動):編制一份業務活動表,其內容包括廠房、設備、人員和程序,并收集有關信息; b)辯識危害:辯識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主要危害。考慮誰會受到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 c)確定風險:在假定計劃的或現有控制措施適當的情況下,對與各項危害有關的風險做出主觀評價。評價人員還應考慮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一旦失敗所造成的后果; d)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判斷計劃的或現有的OHS預防措施是否足以把危害控制住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注:“可承受”一詞在此意指風險已經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e)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如有必要):編制計劃以處理評價中發現的、需要重視的任何問題。用人單位應確保新的和現行控制措施仍然適當和有效; f)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針對已修正的控制措施,重新評價風險,并檢查風險是否可承受。 注:在這里,“風險是否可承受”是指風險是否為“可承受風險”。有關術語“可承受風險”參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 2.22的定義。  圖1.4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
|
主站蜘蛛池模板:
读书|
临洮县|
上虞市|
花莲市|
章丘市|
康马县|
天镇县|
东台市|
石林|
葫芦岛市|
津市市|
苏尼特右旗|
武夷山市|
临澧县|
莱阳市|
石棉县|
绵阳市|
甘孜县|
吉水县|
新绛县|
高雄市|
日喀则市|
盐源县|
夏邑县|
哈尔滨市|
客服|
永胜县|
厦门市|
依兰县|
沙田区|
丘北县|
乡宁县|
思茅市|
丹东市|
望城县|
河曲县|
策勒县|
威海市|
军事|
岳阳市|
宁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