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前,我國職業病危害的接觸人數、職業病新發病例數、累計病例數和死亡病例數均居世界首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既關系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關系著國家和民族的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而且最終將影響經濟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職業健康法規和標準建設,加強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作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員,在現場審核時需要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及組織的守法情況。
一、職業病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我國目前法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r射線)等、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共10類115種。
二、我國職業病現狀及影響職業病發病的因素
職業病危害分布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重。從煤炭、冶金、化工、輕工、電子、機械、建筑等傳統工業,到汽車制造、醫藥、計算機、生物工程等新興產業都不同程度存在職業病危害。目前全國有害有毒企業已超過1600萬家,受到各種職業病危害的人群已超過兩億。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6年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676,562例,其中:塵肺病累計發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現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發塵肺病人近1萬例。1991至2006年累計發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職業病21,708例。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的專家們估計,在今后若干年我國的職業病發病總數還將呈繼續上升趨勢。
職業病這種不流血的“白傷”遠遠大于流血的“紅傷”,死于塵肺病的患者是礦難和其他工傷事故死亡人數的數倍。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等特點,其危害往往被忽視。慢性職業病特別是塵肺病和有些化學中毒的潛伏期較長,一旦發病往往難以治療,病死率高。以塵肺為例,潛伏期可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屢屢發生的塵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鎘中毒等群發性職業病事件還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影響職業病發病的因素主要取決于:人、職業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條件。只有三者同時存在才能引起職業性損傷(職業病、工傷、與工作有關疾病)。作用條件主要有:
1、接觸機會。有接觸有害物質的機會。如果作業環境惡劣,職業危害嚴重,可工人不到此環境中去工作,亦即無接觸機會,也就不會產生職業病。
2、接觸強度(濃度)。主要取決于接觸量,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越高(強),接觸時間越長,危害就越大。
3、工作環境與勞動強度。工作環境不符合衛生標準、布局不合理、管理不善、缺乏衛生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等,都可增加勞動者接觸危害因素的機會和接觸水平;又如高溫環境下,接觸毒物時,由于呼吸、血液循環加快,吸入的毒物就多;尤其是能經皮膚吸收的毒物,高溫狀態時,皮膚充血、血液循環加快,促使毒物的經皮吸收;勞動強度加大,呼吸量亦加大,毒物吸收也逐之增加。
由此可知職業病是一類人為的疾病,其發生和發展規律與人類的生產活動及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壞直接有關,所以關鍵在于預防。
三、職業健康法規
自2002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已形成以《職業病防治法》為核心,《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和《使用有毒化學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三條例、衛生部制定發布的17項配套規章并制修訂各類職業衛生標準636項,職業病診斷標準93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82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35項為支撐的法律、標準體系框架。我國職業病防治制度基本形成。2006年衛生部發布了《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46號令)、《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重新修訂發布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49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規章和配套文件。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法規,對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職業衛生管理體制得到完善。
法律法規明確了用人單位、政府、技術服務機構和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中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既享有作業場所獲得保護身體不受危害、有獲得工作場所有害因素信息、有獲得健康監護不需付醫學檢查費用等權利,同時又須遵守國家及企業的法規、規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個人防護用品。用人單位除了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場所外,還要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培訓、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職業衛生服務(包括工作中可能對勞動者產生職業危害的信息,健康監護,因工傷、職業病而致殘的健康管理、治療和康復等)、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擔因職業危害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賠償責任。
四、審核關注
針對GB/T2800-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標準中有關職業健康的審核,審核人員應對用人單位從建立管理制度、工作環境和場所、防護設施/設備/用品、健康監護、培訓、事故等方面遵守職業健康法規情況加以關注并尋找其合規的證據。
1、建立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職業病患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業病患者應依法享有獲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待遇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從制度上規范職業健康管理。
2、工作環境和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對工作環境和場所要及時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創建一個清潔衛生的工作場所。這里說的整理是指做到物品有毒、無毒分開,有用、無用分開,無用物品及時處理。整頓是指有用物品須分類存放,取放簡單,使用方便,安全保險。而清掃是指隨時打掃、清理垃圾、泄露物、灰塵和污物。清潔則是保持服裝整潔,車間干凈。
3、防護設施/設備/用品
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是預防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的有效手段,要經常檢查,定期維護,不得擅自拆除。當操作人員發生錯誤操作,或者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時,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便起到保險作用,從而能夠預防機械設備引起的傷害。工作場所配置通風、除塵、排毒、凈化、防暑降溫、抗震、防噪聲等防護設施,能有效降低粉塵、毒物、物理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從而保障勞動者健康。
個人職業安全衛生防護用品在預防職業病和工傷事故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敞開的袖口或衣襟,有卷入機器的危險。進入密閉空間,應當佩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在粉塵、毒物濃度超標的作業環境下工作,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可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目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勞動者發放、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并通過培訓教會勞動者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如果使用方法不當,也會損害健康。例如,“粉塵通過佩戴的防塵面罩與面部留有的縫隙進入機體而危害健康”等。因此,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至關重要。
4、健康監護
①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分崗前、崗中、離崗和應急情況。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以便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的人員。
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前應進行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應急檢查出現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應及時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②四類人員不能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③建立檔案,企業應建立并妥善保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包括:員工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并且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5、培訓
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作為操作規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前人用眾多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是為了避免今后不再發生類似傷亡事故而制定的。因此,僅靠用人單位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操作規程。勞動者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等于珍惜生命、保護健康。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認為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只是保護個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如果一個人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就會逐漸影響到很多人都不去遵守。因此培訓勞動者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通過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也是從根本上防止職業病危害的有效方法。培訓內容應當包含: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事故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中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將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并就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做出規定。用人單位應據此建立“職業病統計報告的處理制度”并切實執行。
綜上所述,我國已逐步建立了職業健康的法律、標準體系框架,職業病防治制度也基本形成。但通過幾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實踐,發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普遍存在重“職業安全”輕“職業健康”的現象,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也容易忽視對“職業健康”的審核。伴隨著我國職業健康法規制度的逐步健全,國家對職業健康越來越重視,審核人員也應密切關注職業健康法規的變化,并根據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的要求,在審核中重視對組織“職業健康”的審核,從組織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環境和場所、防護設施/設備/用品、健康監護、培訓、事故等方面著手尋找其遵守職業健康法規的證據,使獲證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既“安全”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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