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 術語定義
高處作業的定義: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 職責
4.1 高處作業部門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與控制,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 安保部負責高處作業現場督查及《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定。
5 工作程序
5.1 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5.1.1 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5.1.2 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5.1.3 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5.2 高處作業要求:
5.2.1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2.2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5.2.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5.2.4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5.2.5 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5.2.6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2.7 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5.2.8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有專人監護。
5.2.9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5.2.10 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5.2.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5.2.12 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5.2.13 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5.2.14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5.2.15 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5.3 高處作業審批:
5.3.1 由申請作業部門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部門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5.3.2 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但需要向部門主管請示同意。
5.3.3 《高處作業許可證》必須經安保部審核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 相關記錄
6.1 《高處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文件編號:ZF/JL/AN-16 OH
申請部門/單位 | 申 請 人 | ||||
作業地點 | |||||
作業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
作業內容 | 作業高度 | ||||
作業類別 | |||||
安全防護措施 | 申請人: | ||||
監護人確認: | 申請部門意見: | ||||
簽名: | 年 月 日 | 簽名: 年 月 日 | |||
作業部門意見: | 安保部意見: | ||||
簽名: | 年 月 日 | 簽名: 年 月 日 | |||
許可證關閉 | 許可證取消 | ||||
作業人確認: | 申請部門驗收人確認: | 取消原因: | 取消人: | ||
部門: | |||||
簽名: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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