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層住宅及公寓的電梯禁止使用“無司機”自動工作方式。
2.高層建筑內的乘客電梯,應符合防災系統的設置標準及采取相應的應急操作措施:
(1)正常電源與防災系統電源轉換時,消防電梯能及時投入。
(2)發現災情后電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樓層,轎廂內乘客能迅速疏散。
(3)當消防電梯平時兼作普通乘客電梯使用時,應具有火災時工作程序的轉換裝置。
3.高層建筑內的乘客電梯,轎廂內應有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min。轎廂內的工作照明燈數不應少于兩個,轎廂底面的照度不應小于51x。
4.電梯井道內應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
(1)距井道最高點和最低點0.5m以內各裝一盞燈,中間每隔一定距離(一般不超過7m)分設若干盞燈。
對于井道周圍有足夠照明條件的非封閉式井道,井道中可不設置照明裝置。
(2)轎頂及井道照明電源電壓宜為36V。
5.在轎頂、機房、滑輪間、坑底應裝設單相三孔保安插座。電壓不同的電源插座應有明顯區別,不能互相插入。
6.設有保安控制室的高層建筑中,乘客電梯的轎廂內宜設有和保安控制室及機房值班室的通訊電話;根據需要亦可設監視攝像機。
7.在氣溫較高地區,當機房的自然通風條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通風散熱措施。
8.向電梯供電的電源線路,不應敷設在電梯井道內。除電梯的專用線路外,其他線路不得沿電梯井道敷設。
在電梯井道內敷設的電纜和電線應是阻燃和耐潮濕的電纜和電線。穿管亦應為阻燃型線管。
9.機房、轎廂和井道中電氣裝置的間接接解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與建筑物的用電設備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護,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2)整個電梯裝置的金屬件,應采取等電位連接措施。
(3)轎廂接地線如利用電纜芯線時不得少于兩根,采用銅芯導體每根芯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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