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晉華宮礦設計生產能力為315萬噸/年。1992年實際產煤340萬噸。南山井是該礦獨立生產井口,l973年利用原有一對小斜井改造而成。l983年進行了技術改造,與大井合并。開采2、3、7號三個煤層。屬高沼氣礦井。1993年瓦斯測定:絕對瓦斯涌出量為4.563立方米/分,相對瓦斯涌出量為l0.34立方米/噸。煤塵有爆炸危險,爆炸指數為35.98%~38.71%。該井由一對主、副斜井和一個材料斜井、一個回風斜井開拓。通風方式為分區通風。該井有一個生產盤區,3個采煤工作面。
1993年10月27日7時左右,南山井早班45名工人陸續下井,進入303盤區8317和8315工作面。在8317工作面,有掘進四隊l2人,工程六隊l7人。在831S工作面,有綜采準備隊7人。此外在303盤區還有9名通風區人員。
10時左右,8317工作面外切眼設置風障后,瓦檢員王某到ll號變電所準備匯報情況。10時32分,王某剛跨進變電所門,聽到一聲巨響即被吹倒。后經井下報告,在303盤區l7工作面皮帶巷發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死亡28人,傷6人,直接經濟損失l6萬元。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通風瓦斯管理不善,在外切眼貫通前沒有嚴格巷道貫通的有關規定。貫通后也未及時設置通風設施控制風流,風流從外切眼處發生短路,導致外切眼以里巷道微風長達60小時,瓦斯大量積聚。在外切眼設置風障后,瓦斯員未檢查巷內的瓦斯情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實上形成自然排放瓦斯,在絞車開關按鈕失靈的情況下.工人違章打開防爆開關,帶電明火作業.產生火花,導致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安全工作上存在許多漏洞,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干部工作飄浮,責任心不強,技術管理工作薄弱。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夠扎實。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94年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晉政函(1994)18號文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批復如下。
①當班瓦檢員王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追究刑事責任。
②通風綜合隊隊長張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追究刑事責任。
③工程六隊機電隊長武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開除留用處分。
④通風區副區長李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⑤南山區區長楊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⑥通風區區長翟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⑦機電科長孫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⑧地測科長翟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⑨礦總工程師劉某、礦長陶某,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⑩大同礦務局總工程師劉某、局長宋某,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預防措施
①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加強法制觀念,堅持依法辦礦,依法從嚴治礦。
②開展安全大檢查,重點是“一通三防”和機電管理。集中力量查隱患,抓整改。
③吸取事故教訓,在全局開展反“三違”和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的活動,對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