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工作要求不嚴,督促鄉政府分管領導和安監站監督司馬沖煤礦落實停產整頓指令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禹洪,中共黨員,周官橋鄉黨委書記(事故后己免職)。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嚴,督促鄉政府監督司馬沖煤礦落實停產整頓指令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劉暉,中共黨員,邵東縣公安局周官橋鄉派出所教導員。2013年5月2日和21日兩次違規初審同意批供司馬沖煤礦火工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趙澍,中共黨員,邵東縣周官橋鄉派出所所長、民用爆炸物品專職民警。未履行火工品初審職責,委托教導員劉暉代審。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彭正賢,中共黨員,邵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教導員,分管一中隊(危爆中隊)。2013年5月2日和21日兩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馬沖煤礦火工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 龔子文,中共黨員,邵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事故后己免職)。對煤礦打非治違工作要求不嚴,對司馬沖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和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4. 朱甲云,中共黨員,邵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對治安大隊2013年5月2日和21日兩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馬沖煤礦火工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8.沈志定,中共黨員,邵東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免談話一次。
29.黎仁寅,中共黨員,邵東縣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免談話一次。
建議責成邵東縣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責成邵陽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㈤行政處罰建議
1.司馬沖煤礦非法違法生產,沒有執行《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發生重大事故,同意邵東縣人民政府對其做出的關閉決定,建議邵東縣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將其關閉到位,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建議湖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吊銷或注銷該礦相關證照。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由邵東縣人民政府對司馬沖煤礦依法給予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建議由邵東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法定代表人、礦長周建平,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規定,周建平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4.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建議由邵東縣人民政府依法對總經理趙民強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規定,趙民強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5.建議依法撤銷司馬沖煤礦承包方生產副礦長尹衛國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
五、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建議
㈠完善部門聯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煤礦無證(證照不全)違法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一是開展聯合執法。邵東縣人民政府要依照省發布的證照不全、過期礦井名單,逐礦下達停產指令,責令整改達標。有關部門要配合做好依法暫扣其相關證照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實整改措施。邵東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停產礦井聘請專家按照“一礦一策”要求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非法違法生產。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的,要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三是明確監管責任。對責令停產的煤礦,停產整改期間,縣鄉(鎮)政府要制定制度,明確各部門職責,確保停產到位。監督檢查不力的,要嚴肅追究監管責任。四是建立長效機制,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煤炭、公安、電力、工商部門研究建立對證照失效、暫扣證照礦井處置的部門聯動機制,做到證照信息共享和執法信息共享。對證照失效,或暫扣證照的,執法部門要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并及時書面函告其他部門采取措施。
㈡以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邵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所有煤礦企業要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迅速全面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巷道式采煤、通風系統不可靠、監控系統失效、瓦斯超限作業和無礦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