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包工頭林某所在地區要重新修路,林某通過關系承包了一段工程。由于承包的路段開山架橋的地方較多,林某雇用了較多的施工人員。為了盡量減少開支,林某雇用的多是本地農民,明知工人張某無爆破員作業證書,林某仍把爆破任務安排給他,讓其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管理。由于張某根本不了解爆破的安全操作規程,在爆破過程中僅僅根據常識進行判斷。而林某也沒有制定或要求張某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經常發生一些小事故,但兩人對之不以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業中,張某因操作失誤,造成2人死亡,多人重傷。
原因分析
1、這是一起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作業資格原因引起的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林某沒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張某也不具備相關操作資格、違章作業,結果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2、《安全生產法》還要求爆破現場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爆破人員遵守操作規程。但是林某既沒有做到這一點,也無視多次事故的發生,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另外,林某還違反了《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工程承包的規定,把項目交給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張某。
預防措施
1、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該事故中承包者林某應當派有爆破工資質的專人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管理。
2、對于各個事故隱患都不能掉以輕心,任何一個小事故都要追究原因,及時排除隱患,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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