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重大事故危害控制
英國是西方最早實現工業化的國家。在長期的工業活動中,人們逐步認識到涉及危險物質的工業活動極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一些事故不僅對工人,而且對周邊環境、甚至對遠離事故現場的地方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英國又是最早制定和頒布安全衛生法規的國家。1974年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形成了英國現行的安全衛生立法框架。根據這個框架,英國建立了兩個機構——安全衛生委員會和安全衛生執行局,以保證安全衛生法規和各項條例的實施。
1974年Flixborough一家化學廠發生爆炸事故,揭開了英國預防重大事故的序幕。這起事故使該工廠被夷為平地,28名工人死亡,工廠周圍的設施遭受了極大破壞。安全衛生委員會指派重大事故預防專家全面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并提出三項預防事故的策略:(1)確定危害作業場所;(2)為預防重大事故而采取的控制措施;(3)為降低事故的破壞性而采取的減緩措施。今天,為了預防此類重大事故的發生,英國于1999年制定了《重大事故危害控制(COMAH)》等一系列法規。
預防重大事故危害的要點
《重大事故危害控制(COMAH)》法規是針對企業制定的,內容既簡單,又實用。它包括170種指定的危害物質,而且按照工藝和貯存進行了分類。重大事故危害控制分為兩個水平控制標準——下限標準和上限標準。一個企業實行什么水平的控制標準,取決于該企業的有害物質數量。
下限標準的職責。如果—個企業實行的是下限控制標準,則經營者必須通報主管當局。這是COMAH的一個最新特點。按照過去的法規,只有實行上限控制標準的企業才需要進行此類通報。而現在,無論實行哪個級別的控制標準,企業都應向當地安全衛生執行局通報,再由該局將詳細情況抄報有關機構。同時,實行下限控制標準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所有措施以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且報告所有發生的事故。按照現行的《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法規》,對于實行下限標準的經營者,最重要和新的職責是建立重大事故預防方針。這一職責反映了在事故預防中管理體系的核心作用。
上限標準的職責。如果一個企業實行的是上限控制標準,則經營者必須遵守法規第7—14條。第7條要求經營者提交書面安全報告。如果經營者計劃建立實行上限標準的新企業,他們必須在施工前提交有關資料,并且在企業開始建立安全指標前等待主管當局的批復。這能夠保證在設計階段就已充分考慮到生產的安全性。法規第9—13條是應急計劃的要求,其中包括測試現場應急計劃和場外應急計劃的必要性;上述條規還包括由地方政府負責建立和測試場外應急計劃的安排。法規第14條包括經營者必須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同時,主管當局應在年鑒上向公眾發布安全報告。
對違法處罰的規定
一旦企業違反法規而導致工傷事故,執法當局需要判斷非故意殺人罪名是否成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執法當局與警察當局建立了聯系,如果發現非故意殺人罪名證據確鑿,則執法當局將事故案件移交警察當局。如果警察當局決定不再以非故意殺人罪起訴,則執法當局應以安全衛生事故案件起訴或建議起訴。
法院將根據安全衛生法律來處罰違法者。不封頂罰金和監禁只能由高等法院來判決。安全衛生委員會將繼續加強法院對違反安全衛生法規的案件的重視程度,并鼓勵他們充分使用手中的權利。
歐美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做法
化學品的存在,給現代社會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好處。但化學品固有的危險性也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和損害,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尤其是劇毒化學品在其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發生過多起嚴重的污染和傷害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環境造成很大危害。劇毒化學品作為一類危害性更大的特殊化學物質,受到了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
國外對劇毒化學物質的理解
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劇毒化學物質的分類界限,是化學品分類和標注全球協調體系(GHS)提出的分類定義,即:食入劇毒化學物質,大鼠經口LD50≤50mg/kg;皮膚接觸劇毒化學物質,大鼠或家兔經皮LD50≤200mg/kg;吸入劇毒化學物質,氣體大鼠吸入LC50≤500ppm,蒸氣大鼠吸入LC50≤2.0mg/L/4h,粉塵或煙霧大鼠吸入LC50≤0.5mg/L/4h。
經對國外有關法規和信息資料的了解,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國外對劇毒化學物質按照用途和分布范圍的理解,包括如下幾類:
1.工業劇毒化學物質,包括工業生產中使用的原料、中間體、輔助劑,以及生產中產生的成品、副產品、雜質、廢棄物等。如金屬提煉用到的氰化鈉溶液。
2.農用劇毒化學物質,即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各種劇毒化學物質,主要是農藥。如DDT、氯丹等。
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質(POPs),即在環境中長時間保持穩定,可以進行長距離的轉移,在大多數生物的組織器官中積聚并危害人類和生物。如二氧(雜)芑(Dioxins)。
4.“三致”物質,即致癌、致突變、致生殖毒害物質。這三類物質在國際上受到高度重視,有不少國家將其列入劇毒物質的管理范圍。所謂化學致癌物,是指能引起人體基因突變的物質,如氧化乙烯等。所謂致生殖毒害物,是指能引起一系列生殖內分泌系統的毒害性癥狀,如有機氯化物、某些酚類物質。
5.劇毒藥物,包括一些獸用藥、殺蟲劑、殺鼠劑等,如毒鼠強等。
6.劇毒生物毒素,包括動物毒素如蛇毒、蝎毒、植物毒素如蕈毒,以及細菌毒素等。
7.劇毒軍事毒物,如沙林、梭曼等。
8.放射性元素,即多種具有強放射能的元素和射線。
歐美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辦法
1. 歐美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綜述
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對各類化學品(包括劇毒化學品)管理最為嚴格的國家。它主要是按照已經正式頒布的幾十個法律及有關行政法規,由4個主要管理機構,即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環境保護總局(EPA)來全面管理藥品、食品、化妝品、農藥、工業和日用化學物質,以及它們的潛在危害,保障這些產品和空氣、水、土壤、生態、生產場所與消費者的安全。
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授權OSHA制定強制性的安全與健康標準,包括有毒化學物質的安全接觸標準。CPSC的《有害物質法》,與同類的其它法律相比,有兩個明顯的特點:其一是把確定毒性的標準規定得比較具體,把“高毒類”定義為對嚙齒類動物有急性毒性,而有慢性毒性的物質則被定義為“有毒類”;其二是特別提到試驗動物和人類急性毒性作為證據的權重,提出在兩種材料不同的情況下,要優先考慮使用人類毒性資料。按照1976年頒布的《有毒物質控制法》授權,CPSC規定了若干有急性毒物質的標簽內容,同時禁止了數種可構成致癌危害的物質,包括石棉、氯乙烯燃料、苯、TRIS、甲醛等。該法規定:①EPA有權限制或禁止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制造、加工、銷售、使用以及排放。②EPA有權要求生產廠家補充資料或補充試驗,以建立必需的數據資料庫。③授權EPA可在人類接觸發生前,就對新化學物質進行安全評價。
2.歐美對劇毒化學品的主要管理辦法
1)物質申報和持續報告義務。不管是在歐盟,還是在美國,新化學物質(包括劇毒化學物質)在進入所在國市場之前,都要向其主管機構進行申報。這些主管機構一般是各國負責化學品安全的政府主管部門或下設組織。各國都制定了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在名錄中的物質可以免于申報,但不能免除分類、包裝和標注的責任要求。申報的內容,依據物質投放到市場的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投放量超過一定標準(歐盟的界定量是1噸),則需要進行完全申報,否則可進行部分申報。
在向所在國主管機構提交了申報資料后,申報人(化學品制造商和進口商)還有持續報告的義務,需報告物質進入市場的年投放量和總量的變化,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影響的新的認知信息,物質新的用途,物質組成的任何變化,制造商或進口商角色的任何變化等。
2)物質的危險性評估。對化學物質(包括新物質和現有物質)的危險性評估,美國和歐盟都要求有關主管機構或生產使用企業就物質對人類和環境的潛在危害性進行評估。歐美都已經建立了一套化學品危險性評估體系,并公布了配套的技術文檔。按照歐盟《白皮書》的建議,化學品“風險評估”的責任將由主管機構負責向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下游用戶轉移。
3)限制和禁止劇毒物質的生產、銷售或使用。對劇毒化學品,各國通過不同的方式加以控制。例如,限制或禁止它們的生產、銷售、使用或排放,限制它們的使用量,或通過“職業接觸限值”的形式來限制它們在作業場所中出現的最大濃度。
在歐盟或其成員國內部,有單獨的法規,限制或禁止某些單個化學品,或一類危險物質或制劑的銷售和使用。如1997年8月7日發布的指令,禁止了廣泛類別的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和致生殖毒害物質(CMR)的商業形式的銷售。德國規定,22類物質(如石棉和鎘)禁止在德國境內制造和銷售,對特定的危險物質的制造和使用,包括二惡英和呋喃、DDT、一些芳香胺和甲醛,提出了更嚴格的限制。
4)危害信息交流。對危險化學品,尤其是劇毒物質,推行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安全標簽制度,進行危害信息傳遞,同時要求這些危害信息語言和格式本地化。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新指令的實施,歐盟對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有了新的變化,即對不屬危險化學品,但含有1%或更多的對健康和環境有害因素的物質,或作業場所接觸限值涉及到的物質,都要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在德國,所有安全技術說明書上還應有應急聯系電話、歐洲廢棄物索引號等內容。
5)社區知情權。在美國,按照應急預案和社區知情權法的規定,公眾和社區享有知情權,要求工業界報告社區和州政府規定的有毒化學品的泄漏,要求企業報告化學品或殺蟲劑對設施所在社區存在的可能的危害,要求企業報告極度危險物質(包括劇毒物質)在社區內存放的量,并建立了極度危險物質列表,列表內容包括物質的CAS號、商品名稱、泄漏報告量和閾限計劃量等信息。
國際公約的規定
1.《鹿特丹公約》
《鹿特丹公約》又叫《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約》,簡稱《PIC公約》。它是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95個參與國及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兩年的談判工作,于1998年9月在荷蘭鹿特丹召開的第五屆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全權代表會議上討論定稿的。公約要求各締約方對某些極度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的進出口實行一套決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鹿特丹公約》還建立了開放的PIC清單,規定了向PIC清單中增加化學品和刪除化學品的程序。現階段的PIC清單有27種化學品,其中22種是農藥或農藥制劑,另外5種為工業化學品。
2.《POPs公約》
《POPs公約》又叫《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它旨在減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排放,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其危害。根據公約的規定,將采取國際行動的最初12種持續有機污染物包括如下3類:①農藥,如艾氏劑、氯丹、DDT、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來蟻靈、毒剎酚和六氯苯(HCB)等;②工業化學品,如六氯苯(HCB)和多環芳烴(PCBs);③副產物,如二惡英(PCDD)和呋喃(PCDF)。
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稱叫《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公約的主要內容是:①禁止締約各國發展、生產、獲取、擁有、轉讓和使用各類化學武器。②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30天內遞交是否擁有、轉讓或接受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的詳細情況報告,90天內關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1~2年內開始銷毀所有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10~15年內銷毀完畢。③締約國須在每年度銷毀開始前60天提交化學武器銷毀計劃,銷毀結束后60天報告銷毀執行情況,國際核查組織在銷毀后30天核查銷毀情況。④公約生效后30天內,締約各國必須申報其用于研究醫療、藥物和防護目的或其他公約未禁止之目的的生產、轉讓或獲取公約規定數量的各類有毒化學品的情況;各類有毒化學品合計數量不得超過一噸,并須每年申報一次;不得將除莠劑、防爆劑等化學物質用于戰爭目的。⑤在別國遺留有化學武器的國家須承擔銷毀其遺留化學武器的責任。⑥在荷蘭海牙設立指導、監督和促進公約實施的國際機構,包括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國際會議、由41個成員國組成的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
日本的安全管理簡介
一、日本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日本全國自1928年開始推行國家安全周,到2002年已進行了74年,是加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志愿性活動,由于長期性的努力,以致職業災害已逐漸下降并頗具成效,例如死亡與受傷的人數(工傷假4日或4日以上者)的統計,1999年比1998年減少18148人,減少12.24%;自1995年至1999年5年之間死亡與受傷人數自167316人降至130100,減少37216人,減少22.24%,頗具成效。下表為1995年至1999年的職業災害的統計和1995年至1999年的職業災害發生頻率。
1995年至1999年的職業災害的統計(人)
年 度 |
死亡人數 |
死亡與受傷人數 |
領取勞工保險津貼的人數 |
1995年 |
2414 |
167316 |
613003 |
1996年 |
2363 |
162862 |
607125 |
1997年 |
2078 |
156726 |
600006 |
1998年 |
1844 |
148248 |
576664 |
1999年 |
1992 |
130100 |
|
1995年至1999年的職業災害發生頻率(千人率)
年 度 |
礦 業 |
林 業 |
港灣運送業 |
運輸業 |
建筑業 |
制造業 |
1995年 |
2.14 |
9.99 |
3.45 |
4.52 |
2.25 |
1.19 |
1996年 |
2.57 |
6.90 |
3.88 |
3.79 |
1.25 |
1.18 |
1997年 |
1.74 |
7.61 |
3.50 |
3.30 |
1.11 |
1.10 |
1998年 |
1.13 |
5.47 |
2.73 |
3.25 |
1.32 |
1.00 |
1999年 |
1.37 |
2.47 |
2.72 |
3.67 |
1.44 |
1.02 |
二、安全與企業管理
日本在全國努力配合之下,雖然職業災害率比以前降低,但是,在一些作業場所的事故仍然在發生,為了有效地控制職業災害的發生,不僅在作業場所積極推行零災害運動,而且亦積極消除作業場所的風險,因而建立下列安全控制系統及相關的激勵活動,并應用規劃、執行、評估和改善的PDCA安全衛生管理模式,激勵各項活動。
1.安全控制系統的建立
安全控制系統做法須視行業類別、企業規模大小和作業場所的需求有所不同,此系統應給予組織成員充分地授權,以適用于作業場所,它亦需要一些安全控制活動,以密切與企業活動的結合,并且也必須考慮此系統的現場人員和安全控制部門的人員之間的密切合作。例如安全控制部門的人員所提出的安全控制方案須與現場的人員合作,當現場人員去執行這個方案時,現場的干部須去檢查和評估現場人員的安全活動,并且相互反饋相關的信息。
尤其在工作場所內具有各種不同作業的勞工,在同一時間混雜在同一工作場所,例如在同一場所及同一時間內多重承包的承包人的勞工一起作業,此時雇主必須與各承包人共同協議建立一個整合的安全控制系統和建立相關的安全控制活動。
2.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為促使安全活動,以便增進規劃、執行、評估、改善,它需要系統化及持續性。
(一)高層主管表明安全衛生政策,使勞工知曉
安全衛生政策涵蓋下列事項:
1)在勞工知曉及協助下,實施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2)必須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企業單位所制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
3)切實實施、運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在企業單位制定與表明安全衛生政策,須考慮下列促進方法:
1)企業單位有關安全衛生現狀的掌握;
2)雇主和高層主管須定期審查、檢討安全衛生規劃、執行、稽核文件,并確實掌握安全衛生現狀;
3)雇主的責任及有關安全衛生政策的決定;
4)所需安全衛生文件;
5)告知勞工。
(二)設定安全衛生目標
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除了針對特定危險或有害因素之外,還應考慮過去所訂的安全衛生計劃事項及實施與運作情況、安全衛生目標完成狀況、職業災害等狀況。
根據安全衛生政策,設定安全衛生目標,并在預定時間內完成所定的目標,其目的是“確保完全零災害”或“實現安全、健康、舒適的作業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是一種PDCA的循環模式,持續不斷地改善與提高安全衛生管理的水平。實際循環期間所設定的安全衛生目標的完成率,須要客觀地評估,盡可能以數字顯示其目標,甚至為了完全完成安全衛生目標,可以一定的比率劃分階段逐一完成,以提高安全衛生水平。
(三)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
為完成企業單位安全衛生目標,須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企業單位所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為消除或減低其特定危險或有害因素,所計劃的實施事項及特定的作業程序,即風險評估的結果,列為安全衛生計劃事項。
消除或減低特定危險或有害因素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措施的實施;
2)機械、設備等安全裝置的設置;
3)采用無害或有害性較低的化學物質;
4)局部排氣裝置的設置;
5)作業方法及作業程序的改善;
6)安全衛生教育的實施。
所謂危險與有害因素,不僅指機械、設備或化學物質引起的,亦指作業方法、作業行為所引起的危險,有害的因素及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1)機械、器具及其他設備所引起的危險因素;
2)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自燃物質等引起的危險因素;
3)電氣、熱能及其他能源引起的危險因素;
4)作業方法產生的危險因素;
5)作業場所相關的危險因素;
6)原料、氣體、蒸氣、粉塵、缺氧、病原體等引起的有害因素;
7)放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的有害因素;
8)儀器監視、精密工作等作業引起的有害因素;
9)廢棄物、廢液或殘留物引起的有害因素;
10)換氣、照明等作業場所相關的有害因素;
11)作業行為產生的危險或有害因素。
安全衛生計劃實施事項如下:
1)危險、有害因素消除、減低目的的實施事項;
2)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企業單位制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與規定實施事項;
3)日常安全衛生活動事項;
4)前次PDCA審查、探討所需改善事項。
(四)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與運作
雇主對于所制訂的安全衛生規劃事項,必須切實繼續實施及依所訂程序運作,對于運作必要的事項,必須告知勞工、承包人及利害相關者。而且企業單位對于機械、設備、化學物質等的轉讓與提供時,必須將其危險及有害因素的特定資料與處理相關事項,以書面資料提供,使勞工周知。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計劃事項的實施與運作簡述如下:
1)各級管理者的職務、責任及權限
明確劃分及指派各級管理者,包括雇主、各部門主管、單位主管所擔任安全衛生管理的職務、責任及權限,并告知勞工、相關承包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周知。
2)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的人力資源及經費,須編制計劃與確保,若是企業單位必要的安全衛生知識、技能不足時,可請廠外的專家協助及訓練。
對于勞工教育訓練,必須根據規劃事項需求,擬訂教育訓練實施計劃。對于承包人的勞工,為配合實施安全衛生系統所需教育訓練,企業單位亦須指導及協助。
3)文件化及文件管理
雇主對于下列事項必須文件化處理
a.安全衛生政策
b.安全衛生目標
c.安全衛生計劃
d.各級主管的職務、責任及權限
e.特定危險或有害因素風險評估、勞工咨詢與溝通、安全衛生實施與運作、日常點檢與改善、稽核等的作業程序
f.前項各項文件,應制訂文件管理程序書
文件化及文件管理的意義,是增進安全衛生管理者在人事變動時,能使接任者確實了解其內容不致于中斷,而使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切實地實施與運作,而且還能使文件標準化。
4)緊急事件應變
企業單位應事先針對可能產生緊急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并且對于緊急事件發生時,制定為防止職業災害所需采取的對應措施。
緊急事件發生時,防止職業災害的措施包括滅火與避難方法、傷害救助方法、消防設備、避難設備及搶救器材、消防編組、指揮系統、緊急通報單位、消防與避難訓練等的實施。
(五)評估(查核與矯正措施)
評估事項,包括安全衛生日常的點檢與改善等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監督、測量、稽核及記錄。
1)日常點檢與改善
雇主應為安全衛生計劃實施狀況等日常點檢及改善,制定程序書,并根據其程序書實施安全衛生計劃的日常點檢及改善。
職業災害事故等發生時,應進行原因調查,并根據其原因實施改善。并且根據其程序書實施事故調查及改善。
日常點檢及改善結果,其矯正與預防措施,是系統監督及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考查的PDCA的評估及改善結果,提交高層主管審查,其審查結果再作為下次安全衛生計劃項目的修正,促使PDCA持續循環。
2)系統監督(稽核)
雇主應完成安全衛生管理定期系統監督(稽核)的計劃,并且根據實施系統監督程序書,實施系統監督。
系統監督與評估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在企業單位是不可或缺的,認為有必要時,需要進行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實施與運作的改善。
實施系統監督(稽核),基本上由企業單位內部的人員實施內部稽核,或是委請企業單位外部人員實施外部稽核。實施稽核的人員,必須具備稽核能力,必須具有公平、客觀的立場。
3)記錄及記錄管理
雇主對于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與運作狀況、系統監督稽核結果等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與運作相關必要的事項,實施記錄及管理。
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與運作狀況、系統監督稽核的結果,須涵蓋特定危險或有害因素、教育訓練實施狀況、職業災害、事故等發生狀況。
(六)重新評估(高層主管審查)
雇主對于系統監督、稽核結果,必須定期由高層主管實施審查及重新評估、檢討,確保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適應性及有效性,并且判斷改善的必要性。
高層主管進行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重新評估,應考慮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水平提高狀況及社會形勢變化等。
所謂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適應性,是指安全衛生政策及其安全衛生目標、安全衛生計劃、各項程序書是否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