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公共危機管理機制建設,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危機應對措施,并建立了相應的危機管理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措施和機制在搶救生命、減少損失、消除恐慌、恢復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樞指揮系統是公共危機管理的核心
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危機管理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個權威、高效、協調的中樞指揮系統,該系統代表了國家最高領導層的戰略決策效能和危機應變能力,發揮危機管理核心決策和指揮的重要作用。
美國20世紀70年代建立了以總統為核心的危機管理機制,由總統召集國家安全委員會討論危機形勢,有關高層工作班子為總統決策提供支持。處理危機的高層工作班子通常由副總統、國務卿、總統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防部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中央情報局長、財政部長等組成。
俄羅斯在長期應對各類危機的實踐中,形成了以總統為核心、以負責國家安全戰略的聯邦安全會議為決策中樞的危機管理權力機構。
日本建立了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最高指揮官的危機管理機制。內閣官房長官負責整體協調和聯絡,通過安全保障會議、中央防災會議等決策機構制定危機對策,由國土廳、氣象廳、防衛廳和消防廳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完備的常設機構是公共危機管理的關鍵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不少發達國家先后設立了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防災減災綜合管理機構和應急事務處置機構,在培養公民的危機意識,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緊急狀態下的綜合協調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美國危機管理常設機構為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FEMA)。該機構1979年4月成立,“9•11”事件后納入新成立的美國國土安全部。2006年卡特里娜颶風后,布什總統簽署法案,規定FEMA在緊急狀態下直接對總統負責,并進行了擴編。目前,該機構有2600多名全職人員,近4000名協助災后事務處理的預備役職員,每年有80.2億美元的常規預算。FEMA的主要職能包括: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制定應急計劃和預案;調動各級救援力量;協助聯邦部門、州、地方政府作出處置決策;制定并執行有關教育和培訓計劃;支付相應災難保險;通過國家門戶網站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建設統一、高效的通信和預警系統。
英國在內閣辦公室增設非軍事意外事件秘書處。該處主要職能包括:評估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制定總體應急反應計劃;加強與各有關機構、組織的溝通與協作,整合本國網絡、基礎設施等技術資源;負責有關規劃的實施和應急反應機制的落實,確保政府快速、有效處置突發事件。該處下設評估部、行動部、政策部等3個職能部門。
日本緊急狀態處置機構分為常設機構和臨時應急機構。常設機構包括安全保障會議、中央防災會議、內閣應急事務和危機管理專門機構等。臨時應急機構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緊急設立。1999年,內閣府增設“內閣危機管理監理”(其職位相當于內閣副大臣),由首相直接任命;同時,在原“內閣安全保障室”的基礎上成立“內閣安全保障與危機管理室”,共同協調緊急狀態下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公共危機管理的保障
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危機管理法律法規建設。依法處置各類公共危機事件,對于減少危機中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嚴格的立法確保政府及各部門在非常時期有效行使緊急權力,并使緊急權有法可依。
美國重視通過立法來界定政府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和權限,先后制定了上百部專門針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建立了以《國家安全法》、《全國緊急狀態法》和《災難和緊急事件援助法案》為核心的危機應對法律體系。美國現行的《全國緊急狀態法》對緊急狀態的宣布程序、宣布方式、終止方式和緊急狀態期間的權力等作了明確規定。2005年1月,美國制訂了新的《國家應急反應計劃》,為不同部門間的協作建立起標準化的培訓、組織和通信程序,并明確了職權和領導責任。
日本有關危機管理的法律法規共有227部。為配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日本要求各級政府建立各類防災計劃,內容包括災害預防、災害處置以及災后恢復重建等不同階段防災救災措施。1951年出臺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明確了政府和各部門的職責,并建立了必要的防災體制。該法把“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人道主義行為納入法律義務范圍,并規定:常態下,各部門按照防災計劃進行防災訓練,籌備防災物資,建設防災設施;災害發生前后,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和市町村組成災害對策總部積極應對。必要時,設立緊急災害對策總部,由首相擔任部長。
德國現行的緊急狀態制度是根據1968年6月頒布的《緊急狀態憲法》,并據此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單行法。如《公民保護法》是德國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一部重要法律,指導國家各部門在出現對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威脅的公共危機事件時采取各類相關措施,為公民提供各種保護和保障。
媒體介入是公共危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發達國家注重與媒體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使媒體成為宣傳政府決策的途徑和公眾獲取正確信息的渠道,在政府與公眾之間搭建良好的互動橋梁。一些國家甚至將媒體作為政府危機管理主體的組成部分,扮演著政府“危機信息代言人”的重要角色,被譽為“政府危機管理形象的塑造者”。英國重視突發事件中政府與媒體的協作,將其納入應急反應計劃內容,任命受過專門訓練的新聞官員負責媒體事務,甚至要求電話總機接線員等普通員工學會如何與媒體交往。
德國重視在突發事件中與媒體的互動,要求政府公務員如實“回答記者和傳媒提出的每個問題”,形成了為記者服務、為傳媒服務、為公眾服務的良好傳統。
日本將媒體視為“政府應對危機的伙伴”。《災害對策基本法》中明確規定日本廣播協會屬于國家指定的防災公共機構,從法律上確立了公共電視臺在國家防災體制中的地位。
法國有一套較為完善的新聞發布制度,確保權威部門第一時間發布信息,杜絕社會上的謠言和不良傳聞,穩定民心。
培養國民危機意識是公共危機管理的基礎
國民危機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政府危機管理的效果。發達國家在注重強化政府官員的危機管理意識的同時,不惜花費巨資對國民進行經常性的危機意識教育和培訓。
美國在構建“防災型”社區過程中,對由普通民眾組成的“社區應急反應隊”的教育內容就充分考慮了民眾的實際情況。社區救災反應隊的培訓需要7個星期,1個星期需要1個晚上的培訓時間。每次培訓1個小時。具體內容:災難預備;滅火;災難醫療救護;輕度搜索和營救行動;心理和搜救隊的組織;災難模擬等。
日本注重培養全民危機意識、自救互救技能和心理應對能力。全面、系統的防災素養使日本民眾在面對災害時能冷靜應對,最大限度地減輕了災害損失。在政府出版物中,涉及防災減災內容的有《建筑白皮書》、《環境白皮書》、《消防白皮書》、《防災白皮書》、《防災廣報》等10余種刊物。日本建有防災教育及培訓中心,面向公眾開設各種減災培訓、急救培訓等課程;模擬災害現場,讓市民體驗地震、泥石流、火災等災害的破壞力。日本把特大災害發生的日子作為災害宣傳日,開展廣泛的社會宣傳。在長期防災教育與培訓下,日本國民有了很強的防災意識。
澳大利亞防災教育深入人心,設立了全國應急管理學院,培養危機管理的專業人才;不斷向普通民眾宣傳危機防范知識,如定期向居民郵寄有關應對危機的宣傳資料。
德國利用“危機預防信息系統”廣泛普及防災救災知識。如通過宣傳手冊、互聯網、展覽以及聽眾熱線等多種方式,介紹應對新型急性瘟疫、化學品泄漏和恐怖危機等突發事件的知識;政府有關部門出版《居民保護》等刊物,普及防災救災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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