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通知死者和傷員的家屬;負責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市工會職責:參與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等善后處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負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及查詢造成事故的地質因素,并提出控制措施。
市衛生局職責:負責組織急救車輛和醫務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負責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工作;及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防疫、監督等情況。
市民政局職責:參與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等善后處理工作。
市供電公司職責:負責確保事故搶險救援線路的可靠供電,不得對事故單位供電線路停電限電,并做好應急備用電源的保障工作。
移動臨汾分公司職責:負責協調組織各通訊運營企業,做好事故發生地的通訊、保障工作,確保事故現場與外界的通訊暢通。
市礦山救護大隊職責:接到險情報告后,要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偵察分析研究,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和處理措施的制定;組織指戰人員嚴格按照救援方案對井下遇險人員實施搶險救援。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掌握發生事故的時間、井下人數、事故類別及遇險人員所處位置等初步情況,防止盲目搶險擴大事故;負責事故搶險工作人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負責事故救援中所需物資、設備及時到位;負責與電力、通訊部門聯系,做好供電、通訊保障工作。
發生事故煤礦職責:煤礦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啟動本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迅速通知簽定協議的礦山救護隊,同時,礦方要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由經過培訓的煤礦輔助救護隊實施自救,防止事故擴大;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負責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物資的籌措和采購;配合政府做好傷亡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工作;協助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2 現場處置工作機構
發生較大和較大以上煤礦事故,市應急指揮部立即成立綜合協調組、現場搶險指揮組、搶險救災技術組、搶險救災保衛組、物資供應及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善后處理組、信息發布組、交通運輸保障組9個現場處置組。各工作組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職責,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開展救援工作。
4.2.1綜合協調組
組長由縣(市、區)政府分管副縣(市、區)長擔任,成員由市煤炭工業局分管副局長、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事故發生煤礦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救援總聯絡、協調、監督,落實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詳細記錄搶險救災的整個過程,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有關領導提供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其它文秘綜合工作。
4.2.2現場搶險指揮組
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煤炭工業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副局長、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局長、事故發生煤礦礦長、參加救護的礦山救護隊隊長組成,聯絡員由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副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具體實施指揮部決定的搶險救災方案。由聯絡員負責向指揮部及搶險救災技術組匯報搶險進展情況。
4.2.3搶險救災技術組
組長由市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煤炭工業局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總工程師、事故發生煤礦技術負責人、參加救援的礦山救護隊技術負責人組成,聯絡員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擔任。主要職責是:制定具體的搶險救災方案,并隨時修改救災方案報指揮部;提交搶險救災所需的物資目錄;隨時向指揮部匯報搶險工作進展情況。負責事故相關圖紙資料的整理,并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聯絡員負責與指揮部及各組的聯絡,保障搶險救災技術組與指揮部的指令傳達、反饋等。
4.2.4搶險救災保衛組
組長由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縣(市、區)公安局、事故單位當地派出所、事故單位保衛組織組成,聯絡員由當地派出所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維護事故現場、事故單位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
4.2.5物資供應及后勤保障組
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副縣(市、區)長擔任,成員由市(縣)國資委相關人員、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分管后勤副局長、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分管副鄉(鎮)長、事故發生煤礦財務負責人組成,聯絡員由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分管后勤副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搶險救災物資的采購、供應、車輛調配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由聯絡員負責向指揮部、技術組、現場搶險指揮組匯報所需物資的采購情況。
4.2.6醫療救護組
組長由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所在縣(市、區)分管醫療衛生的副縣(市、區)長擔任,成員由各醫療單位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受傷人員的運送、救治和遇難人員的前期處置工作。
4.2.7善后處理組
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分管副縣(市、區)長擔任,成員由市(縣)工會、市(縣)民政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鄉(鎮)有關部門、相關的村民委員會、事故煤礦財務負責人組成。主要職 責是:做好傷亡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4.2.8信息發布組
組長由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擔任,成員由市煤炭工業局分管機關副局長、市新聞中心負責人、事故發生地縣(市、區)宣傳部門、廣播、電視、報社、信息中心等新聞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接待有關新聞單位記者,統一發布事故救援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9交通運輸保障組
組長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縣(市、區)公安交通部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副鄉(鎮)長、發生事故煤礦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保障交通運輸快速、通暢,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的護送。
4.3 專家組
由市煤炭工業局負責將我市煤炭領域的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1)參與煤礦事故災難搶險救災方案的研究、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原因、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4)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5 煤礦事故災難預測預警
5.1 預測、預警
煤礦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預警制度,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建立預警機制,進行常規檢測、檢查,及時預警。對各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按規定排除隱患。整改方案必須明確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
5.2 事故預警報告與響應
市煤炭局及相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后,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預案要求及時確定預警方案,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預警內容有:
(1)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對象;
(2)被預警單位基本情況;
(3)可能后果預測;
(4)原因初步分析;
(5)提出預防措施和搶險辦法;
(6)提出需協助的相關部門及事項;
(7)預警單位全稱、簽發人、報告人、報告時間。
預警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四個級別:可能發生Ⅳ級事故,進行Ⅳ級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可能發生Ⅲ級事故,進行Ⅲ級預警,由市政府啟動《臨汾市煤礦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可能發生Ⅱ級事故,進行Ⅱ級預警,由省政府啟動省級預案;可能發生I級重大事故,進行Ⅰ級預警,由國家啟動國家級預案。
預警響應分為四級:Ⅳ級為縣(市、區)和企業級響應;Ⅲ級為市級響應;Ⅱ級為省級響應;Ⅰ級為國家響應。獲悉可能導致發生事故信息后,被預警單位要立即撤出現場作業人員,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方案,迅速認真進行整改。隱患消除后,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災難的嚴重性,對可能發生事故的單位分別作出限期整改、停產整頓、關閉礦井等處理。
6 應急處置
6.1 事故報告
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市礦山救護大隊,同時,應于1小時內報告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和市煤炭工業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門報告。市煤炭工業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分別上報省煤炭工業局、臨汾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報送程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煤炭工業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市政府、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
報告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簡要經過、入井人數、遇險人數、生還人數及事故現狀。
(5)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8)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時間和聯系電話。
初次報告情況不明、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6.2 應急響應
發生Ⅰ、Ⅱ級煤礦生產事故時,市、縣(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故煤礦對事故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上報省政府,在省級應急領導機構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Ⅲ級煤礦生產事故后,市、縣(市、區)煤炭工業局信息調度中心作為事故搶險信息指揮中心,立即投入工作,下達指令,同時上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啟動本預案,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由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煤炭工業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工會、市國資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供電公司、移動臨汾分公司、市礦山救護大隊等部門相關人員、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積極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IV級煤礦生產事故后,由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煤礦企業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3 現場保護
煤礦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對煤礦企業的相關資料嚴加保護,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遇險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圖,并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6.4 事故后應急措施
(1)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部門要維護好有關設施,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開展。
(2)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根據災情需要,通過上級部門請求周邊救護隊的支援。
(3)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在保證所有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由經過培訓的煤礦輔助救護隊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6.5 現場搶險救援
現場指揮部根據不同類型的事故和現場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礦山救護隊要根據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嚴格按照搶險救災方案和《煤礦救護規程》進行搶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困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礦山救護隊隊長對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多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指揮部,由市礦山救護大隊隊長擔任指揮,組織協調各救護隊的戰斗行動。
(1)瓦斯煤塵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窒息)。在確認無二次爆炸時,由礦山救護大隊組織人員進行偵察,探明事故波及范圍、被困人員數量及所在位置,以及井下通風、瓦斯等情況,進行應急救援技術分析,制定救援方案,實施搶險救援。
(2)火災事故。由礦山救護大隊實施緊急救助搶險。首先了解火災的性質、火源、火災發生的地點、火區范圍、災區人員傷亡情況、井下遇險人員的位置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方案。根據火災情況,采取適應的滅火器材和方法進行直接滅火,在直接滅火無效時,采取隔絕滅火,封閉火區。封閉火區時,應盡量縮小范圍,減少火區的氧氣的積量,并設專人連續監測風流中級瓦斯、煤塵、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的濃度和溫度,以確保救援人員的安全。
(3)透水事故。由礦山救護隊迅速判定透水初步原因、預測地點、預測涌水量等。調集水泵、排水管等設備、器材排除井下積水。根據檢測突水量和預計補充水量,初步確定排水設備能力,增加排水設備,加快排水速度,掌握災區范圍,摸清事故發生時人員分布情況,分析被困人員可能躲避的地點。充分利用壓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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