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指導冶金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夯實冶金企業的安全管理基礎,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冶金企業包括焦化、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以及與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氣、氧氣及相關氣體等生產企業,或者由其組成的企業集團。
第三條 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事故、依法生產的冶金企業,可以參加安全標準化等級考評。
第四條 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分安全管理和專業單元兩部分進行考評。
(一)冶金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按照《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安全管理考評標準》考評,分為一級安全管理、二級安全管理、三級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達標四個等級;
(二)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按照相應的專業單元考評標準考評,分為一級專業單元、二級專業單元、三級專業單元和不達標專業單元四個等級。
第五條 根據冶金企業安全管理和各專業單元評定的等級,評定其安全標準化等級。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分為三級。
(一)安全管理和專業單元等級均評為一級,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為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以下簡稱一級企業);
(二)安全管理和專業單元等級均評為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一次死亡兩人或累計死亡兩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為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以下簡稱二級企業);
(三)安全管理和專業單元等級均評為三級以上,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或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為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以下簡稱三級企業)。
第六條 標準化企業考評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組織自評小組,按照本辦法和考評標準自評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形成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自評報告(以下簡稱企業自評報告)。
(二)申請。企業按照自評等級由相應安全監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有關安全生產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申請表(見附表一,以下簡稱企業申請表)和企業自評報告。
(三)評審。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由有關安全生產協會負責組織。收到企業申請表和企業自評報告后,有關安全生產協會依據本辦法和考評標準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四)公告。相應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評審結果(安全標準化企業備案表見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公告,三級企業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告。
(五)證書、牌匾頒發。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牌匾由有關安全生產協會頒發。
第七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相應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兩人或累計兩人以上、較大或累計三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的有關安全生產協會收回,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被收回的企業,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申請工作。
第九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
第十條 負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適情況對所公告的冶金企業進行抽查,并對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附表一: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