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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集裝箱安全公約》附件Ⅰ的修正
.1 修正第1條,將1(b)修改為:
“每個集裝箱上的所有最大總重標記均應與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總重數值相符”。
.2 從第1條中刪除1(c)。
.3 在第1條中增加一個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況,則集裝箱的箱主應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集裝箱已經改建且使原有認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數值失效時,或
--集裝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據公約維護時,或
--如果認可已被主管機關撤消”。
.4 刪除第2條2(d)的最后兩句。
.5 從第2條中刪除3(d)。
.6 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經改建的集裝箱的認可規則
第11條 經改建的集裝箱的認可
集裝箱的箱主對其經認可的集裝箱進行的改建如構成對其結構的改變時,應將改建情況通知主管機關或經其正式授權的認可機構。
主管機關或經其授權的機構在重新發證之前可酌情要求對經改建的集裝箱進行重新試驗”。
2 對《集裝箱安全公約》附件Ⅱ的修正
.1 在試驗1.(A)(從角件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集裝箱,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2R時,應沿集裝箱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2 在試驗1.(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說明中,在“內載負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狀集裝箱,當其內載負荷的試驗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1.25R時,應沿集裝箱長度方向施加補充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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