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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有關文件的通知

2015-06-23   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四司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有關文件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四函〔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寧安辦〔2015〕29號)和《關于做好2015年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寧安辦〔2015〕30號),將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作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和創新監管執法機制的有效途徑,明確了寧夏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主要職責、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現將以上兩個文件轉發給你們(請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公告公文”欄目下載),供學習借鑒。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6月11日
 
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安辦〔2015〕2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局機關有關處室、單位,有關中介機構,各企業: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有關法規規章,自治區安委辦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統稱信息系統)高效運行,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統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落實,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工礦生產經營法人單位及其下屬的有獨立生產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系統排查治理上報隱患,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安監部門)運用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上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隱患分為現場消除的隱患、限期整改的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現場消除的隱患,是指整改難度小,發現后可立即現場排除的隱患。限期整改的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不需要停產停業,但需要一定資金和時間才可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自查、自改、自報工作機制。
 
第六條 各級安監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系統排查治理上報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發現隱患,均有權向安監部門舉報。
 
安監部門接到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經核查舉報屬實的,由安監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上報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與信息系統相適應的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上報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單位與信息系統相適應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
 
(三)保障本單位信息系統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投入;
 
(四)將信息系統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運用信息系統檢查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周利用系統電腦或手持終端監督檢查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不少于2次),及時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建設信息系統(新建生產經營單位竣工驗收后15日內建設完成)。并配備相對固定(至少一年)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信息系統組織架構配置、用戶管理維護、人員角色和權限管理、組織本單位人員信息系統培訓、維護信息系統使其保持正常運行、信息系統常見問題協調處理、及時如實上報隱患。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應設安全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必須配備電腦用于監管或上報隱患。應設安全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有班組以上組織架構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個班組至少配備1臺移動終端用于現場排查隱患。易燃易爆場所應當配備防爆終端。移動終端須具有足夠的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與信息系統相適應的,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責任制應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員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全區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框架基礎上,按照行業特性和本企業特點,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架構,制定廠礦、車間、班組、崗位各級隱患排查清單。廠級隱患排查清單必須包括自治區提供的標準框架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與本企業相關的內容和本單位重點危險有害因素。車間及以下層級排查清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設施設備管理、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等現場管理類隱患為主,結合相關基礎管理類隱患制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清單必須在本單位內部發布、信息系統備案,責任制、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清單必須在各崗位張貼。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清單以及信息系統功能的教育培訓,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程,熟練使用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發動全員全過程排查事故隱患,并根據本單位實際,以重點部位、高危作業、重大危險源等為重點,定期和結合季節特點、節假日,組織本單位內部和外部專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車間負責人、班組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利用排查清單排查事故隱患。
 
組織排查隱患的頻次: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投入、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中“三同時”排查項,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組織排查(評審)不少于一次,并及時整改完善;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應急救援排查項每半年排查不少于一次;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現場管理類隱患的排查,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每月、車間每半月、班組每周不少于1次,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每月、車間(班組)每周不少于1次,微型生產經營單位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現場整改的事故隱患、需要限期整改的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分級管理臺賬,如實全面準確記錄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落實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上報、復查、銷號的全過程閉環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自下而上的事故隱患排查上報工作機制,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必須及時、全面、準確、真實,不得拖延上報、遺漏內容、模棱兩可、隱瞞不報、弄虛作假。
 
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投入、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中“三同時”內容每年報備不少于1次,最晚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在信息系統報備完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應急救援內容每半年報備不少于1次,最晚于7月10日前在信息系統報備完畢;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現場管理類隱患每周上傳不少于1次,并于本周五前上傳完畢。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并在24小時內研究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責任部門、責任人、治理措施、治理資金、治理時限和應急預案并上傳信息系統。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按照現場整改的隱患、需要限期整改的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分類錄入信息系統。
 
生產經營單位對現場管理類隱患可以拍照取證的,上報檢查和復查信息時應當至少附一張實時照片;確屬不能拍照或不需要拍照的隱患,可不附照片;現場整改的隱患可不附照片。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監部門檢查發現、專家診斷和群眾舉報的隱患,確認后應于當日錄入信息系統,并按照隱患級別管理和銷號。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自上而下逐級督辦隱患整改的工作機制。一般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責任分工立即組織整改。重大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一般隱患整改完畢在信息系統銷號,重大隱患整改完畢按規定報安監部門,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在信息系統銷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指導、支持、督促安監部門做好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不徹底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績效納入效能目標考核;加大對信息系統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資金支持;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監部門主要領導應當全面掌握、指導、督促轄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領導應當加強分管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各級安監部門應確定相對固定(至少一年)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機構、角色管理、權限配置)、組織本單位人員信息系統培訓、維護信息系統使其保持正常運行、協調處理信息系統常見問題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全區信息系統將礦山、危險化學品、工貿行業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隱患分類推送,并建立各級安監部門逐級上報、逐級督辦和本級內部業務協同辦理隱患工作機制。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明確分工,各行業監管人員應當加強本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隱患辦理、移交、審核、督辦等工作,形成全區安監系統和各級安監部門內部對事故隱患的閉環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獎勵處罰、季度例會、舉報獎勵、專項治理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上級安委辦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績效考核,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效能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安委辦應當每季度至少通報一次轄區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抄送同級和下級黨委、政府及上級安委辦。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委辦應及時上傳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上級安委辦應將其作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通報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將企業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列入執法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自查上報的事故隱患,按規定及時整改的,免于處罰;未及時整改但屬生產經營單位主動上報的,從輕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上報但安監部門發現或群眾舉報屬實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縣級安監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設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系統“全覆蓋”。
 
(二)收集整理、協調解決生產經營單位關于信息系統功能、隱患排查清單等的意見建議和問題。
 
(三)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和排查清單、完善安全生產信息。
 
(四)組織本轄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五)及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周通過電腦或移動終端掌握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局領導不少于2次,礦山、危險化學品、工貿、職業衛生、應急救援監管部門不少于5次),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督辦意見。
 
(六)每月突出重點行業、隱患嚴重、“零上報”(連續兩周未上報隱患,下同)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核查不少于轄區內10%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七)對超期未改、危險程度高、社會危害大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辦確有困難的,申請市級安監部門督辦,并繼續做好隱患督促整改工作。
 
(八)接收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接收各級安監部門下發的文件(2日內接收完畢),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九條 市級安監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督查。
 
(一)收集整理、協調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和縣級安監部門關于信息系統功能、隱患排查清單等的意見建議和問題。
 
(二)參與制定全區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通用標準,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隱患排查清單。
 
(三)組織本轄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及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縣級安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的督促整改情況(每周通過電腦或移動終端掌握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局領導不少于1次;礦山、危險化學品、工貿、職業衛生、應急救援監管部門不少于2次),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督辦意見。
 
(五)每月突出重點行業、隱患嚴重、“零上報”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核查不少于轄區內2%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六)對縣級上報或超期未改、危險程度高、社會危害大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辦確有困難的,申請自治區安監部門督辦,并繼續做好隱患督促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 自治區安監部門負責全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一)組織制定全區工礦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通用標準。
 
(二)收集整理、協調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和下級安監部門關于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建議和問題。
 
(三)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全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計劃。
 
(四)及時掌握市(也可到縣)級安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的督促整改情況和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周通過電腦或移動終端掌握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礦山、危險化學品、工貿、職業衛生、應急救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少于1次,其他人員合計不少于3次),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督辦意見。
 
(五)對重點監管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核查,突出重點行業、隱患嚴重、“零上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檢查。
 
(六)對市級上報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予以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安監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核查,是指安全監管人員(或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與現場情況是否一致的安全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動適用最新版本。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安監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安監綜合〔2014〕1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15年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
 
寧安辦〔2015〕3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局機關有關處室、單位,有關中介機構,各企業: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31號),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寧安辦〔2012〕21號)、《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局關于印發<全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和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建設推進方案>的通知》(寧安監綜合〔2013〕210號)和我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以下簡稱體系)建設實際,現將2015年全區工礦企業體系建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15年,全區工礦企業體系建設工作在2014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覆蓋率100%;
 
(二)企業隱患上報率100%;
 
(三)企業隱患整改率99%以上;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級各類安全管理人員熟練使用信息系統(電腦端和手持端)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各級安全監管人員熟練使用信息系統(電腦端和手持端)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全區運用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管形成習慣、成為常態。
 
二、時間安排
 
(一)安排部署、摸底建檔階段(4月10日前)。各市、縣(區)完成工礦企業體系建設工作部署;進一步嚴格按照 2015年2月26日下發的《關于核定2015年全區工礦企業的通知》核實工礦行業企業,尤其是法人企業下屬的有獨立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準確統計,確保無遺漏、無重復。各市和寧東基地4月10日前將工作部署文件資料、企業匯總臺賬報自治區安委辦。
 
(二)全面培訓階段(4月20日前)。各地完成工礦行業體系建設監管人員和企業人員普訓工作,所有監管人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全覆蓋”培訓,各市和寧東基地4月20日前將轄區內安監部門和企業參訓人員名冊匯總報自治區安委辦。
 
(三)組織實施階段(4月20日-11月30日)。已納入信息系統的企業,4月20日前應用新系統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新建系統企業填報上傳“基本信息”表并經縣級安監部門審核通過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4月30日起全區所有企業應用新系統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已將舊版系統與企業內部辦公系統對接使用、需要將新系統與企業內部辦公或其他系統對接使用、需要進一步持續深入定制完善軟件功能、需要多人使用但只有一個互聯網出口的企業,先用新系統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并及時與信息系統研發單位(北京移遠通公司)協調新系統與辦公系統對接事宜(下稱需移植企業)。有內部安全管理系統的企業,先用新系統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如需將新系統與本單位安全管理系統對接,與信息系統研發單位協商解決(下稱需對接企業)。需移植和對接的企業于5月20日前向縣級安監部門提出需求,各市安監局匯總兩類企業后于5月25日前報自治區安委辦。6月30日前,全區所有企業完成必須具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廠礦、車間、班組隱患排查清單制定并在信息系統備案,完成安全生產信息填報(涉及的每個表,每條信息實事求是準確填寫)。隨后各企業盡快完善崗位標準并報備。
 
(四)總結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12月10日前,各地對體系建設進行總結驗收,隨后自治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總結驗收全區體系建設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嚴密組織。今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以體系建設為抓手,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活動”,充分顯示了對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各地、各企業要充分認識體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體系建設擺上重要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確定一名領導具體抓;要精密籌劃、廣泛動員、嚴密部署,確保各級安監人員和企業人員深刻認識體系建設的重要性,明白體系建設的目標、內容、方法、要求。要高度重視企業和監管部門兩支系統管理員隊伍建設,分派責任心強、電腦技術好的同志擔任系統管理員,并將主要精力用于信息系統管理維護、人員培訓、問題處理及相關協調等工作。企業于4月25日前將系統管理員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縣級安監部門于4月30日前將企業系統管理員電話匯總報市級安監部門。市級安監部門于5月5日前將市、縣、企業信息系統管理員電話匯總報自治區安委辦。
 
(二)強化培訓,熟練運用。各地、各企業要把體系建設宣傳教育和培訓作為切入點和突破口,通過高質量的培訓保障系統高效使用。要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規特別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宣教培訓,確保人人掌握、自覺遵守;要加強信息系統使用培訓,確保全員熟練使用。各市要統一部署轄區內系統培訓,安監部門領導全程組織,統籌做好監管人員和企業人員培訓,主動與參加自治區培訓的中介機構接對子,充分利用其技術優勢搞好對企業的輔導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凡建設范圍內的企業,無論已納入系統還是暫未納入系統,都要確保“全覆蓋”培訓,不得漏掉一戶企業。各企業要持續搞好內部培訓,確保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熟練掌握規章制度,熟練使用信息系統。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政府、各企業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互聯網、短信、雜志等媒體和安全宣傳欄、知識競賽等形式,大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規、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發動全員、全社會投入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來,形成濃厚的工作氛圍。要正面宣傳和反面曝光相結合,大力宣傳體系建設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未按要求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或因隱患未及時排查治理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及責任人員,在媒體上曝光。
 
(四)指導服務,狠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是一項全新的事物,做好指導服務至關重要。各級安監部門和中介機構人員首先要熟練掌握系統功能,分配足夠人員,深入企業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辨識危險有害因素、制定隱患排查清單、完善安全生產信息、指導信息系統培訓。要狠抓工作落實,企業摸底建檔、信息系統培訓、排查設備配備、規章制度制定、排查清單制定、企業信息填報、核查檢查企業等各項工作都要按時限、高標準完成,以強有力的工作推動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五)加強執法,扎實推進。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執法計劃,帶頭將信息系統用起來,利用信息系統及時掌握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利用移動執法終端加強隱患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要準確掌握執法原則,確實做到對生產經營單位自查上報的事故隱患,按規定及時整改的,免于處罰;未及時整改但屬生產經營單位主動上報的,從輕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上報但安監部門發現或群眾舉報屬實的從重處罰,以明確的導向、嚴格的執法督促企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六)創新方法,力求實效。各級安監部門既要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及時全面推進工作,又要主動作為,結合本地、本企業實際,拓寬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確定試點企業,重點指導幫帶,通過現場觀摩會等不拘一格的形式,指導幫助企業形成可看、可聽、可學的先進經驗,通過典型示范,推動工作。各企業更要主動作為,將信息系統與本單位工作有機結合,探索創新建設思路和方法,通過信息系統的運用推動本單位以隱患排查治理為中心的各項工作有效落實。
 
(七)解決問題,完善系統。開發運用深入到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借鑒,信息系統難免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各地、各企業一定要正確對待。只有將系統用起來,才能發現問題,只有不斷解決問題才能更加完善系統。各企業要及時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反應到屬地安監部門,各級安監部門要及時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并將自己發現和企業反映的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聯系系統開發單位解決。各地、各企業還要善于運用系統搭建的溝通平臺解決問題,共同推進系統不斷成熟完善。
 
(八)及時準時,報送信息。系統“工作動態”模塊是反映各級安監部門工作情況的主要窗口。各地要將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工作措施、經驗做法、工作進展等及時上傳到“工作動態”,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及時上報各類報表資料,上傳工作動態和上報報表資料情況應作為各級安監部門工作通報的重要內容。
 
(九)加強考核,強化落實。自治區將專門出臺隱患排查治理績效考核辦法,將結果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結合,加強對市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績效考核,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效能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市要參照自治區考核辦法,制定考核辦法,加強對縣(區)的考核,促進工作落實。
 
聯系人:自治區安委辦       萬國宏 15121889046
 
                                               劉艷軍 13709597587
 
                                               郵箱:nxyhtx@163.com
 
北京移遠通公司   常斗興 13911298452
 
                               郭 金 18618156400
 
附件:
 
1.2015年全區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管理員信息表(樣表)  
 
2.2015年全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人員培訓統計表(樣表)  
 
3.2015年全區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需移植、 對接企業)統計表(樣表)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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