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培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囚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釋文] 本條是關于本法中特定用語含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法律,對于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為便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統一對比較常見的專門術語的理解,避免因對本法的有關專業術語產生歧義而影響本法的施行,本法在附則中專門列出本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常見的若干專門用語進行了法律界定。本條對道路、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等用語賦予了本法規定的特定涵義;在適用本法時,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都要以此為準。對予這些特定用語,要按其法定的含義加以理解和運用,而不能望文生義、曲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或引用其他語義。但是,本條規定只是對這些用語在本法中的含義予以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規、不影響日常生活中、學術研究活動中對這些用語的理解和運用。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一百二十條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