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職責和任務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到全社會的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負有重要職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是保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環節。道路交通安全,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各級政府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切實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發展規劃。
縣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道路的建設和改造,統一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去。在制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時,應吸收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根據城市的發展統—規劃城市交通、把道路的合理布局、道路系統健全和道路改造以及公共停車場的改造、擴建等,列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新建臨街大型建筑、公共場所和大型住宅區,要配套建設相應的停車場(庫)。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現有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違章占用和隨意挖掘。凡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要經市政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要充分發揮公安和城市建設部門的職能作用,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積極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和支持,建管并舉,標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為中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引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邁進。更新管理觀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重點解決影響城市道路交通暢通和安全的突出問題,切實采取措施方便交通參與者出行,努力為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和組織實施,努力做到交通有序暢通。車輛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違章行為明顯減少。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酒后駕車、爭道搶行,非機動車駕駛人搶行猛拐、違章占用機動車道,行人不按交通法規規定橫過道路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違章行為基本杜絕。無機動車亂鳴喇叭和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無禁行車輛和無牌照機動車通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審批實行統一管理,權限集中在城市建設部門和公安部門,明確職責分工。設置廣告、標語、指路標牌等不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且不影響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不遮擋信號燈、標志、標線。車輛停放、施工占路規范,違章停車、占路擦洗車輛、占路堆物堆料、占路擺攤設點、占道設置空調室外擾和市場占路明顯減少。車輛停車人位。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有關部門參加的道路交通綜合協調機構,明確目標任務,分工落實,建立考核機制。要增強服務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實施具體執法行為、采取管理措施時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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