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原則、管理目的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做好道路安全工作,對于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人、車、路構成陸上交通的“行”。特別是汽車,是陸地上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已經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的必需工具。一些發達國家早已達到每個家庭擁有一輛以上汽,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有了很大的發展。2000年全國共有機動車6000.5萬輛,比1999年增長11.02%。機動車駕駛員有7479.2萬人,比1999年增長14.98%。在通車里程、汽車保有量大大增加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也出現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道路交通擁堵現象增多,尤其在大中城市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道路交通秩序混亂,成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重大隱患。第二,道路交通事故頻發,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在世界上居首位,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損失。第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道路交通法制觀念淡薄,交通違法現象十分嚴重,眾多的交通違章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與暢通。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歸根到底,與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有著直接關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缺少龍頭洛,道路交通法規、規章的制定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具體表現在:一是許多內容沒有法律規范。長期以來,道路交通安全作為一項具有廣泛社會性的人類基本活動,保障安全與暢通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尚未有法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責任和協作關系沒有明確規范;改善交通設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發展公共交通、有效調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規范不明確,致使道路交通的發展難以與城鄉發展相適應,道路交通基礎建設與有效利用的矛盾長期不能有效地解決。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嚴重滯后,適應性差。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規范層次低,不能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由于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不能滿足執法實踐的要求,主管部門只能靠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復、批復等文件進行管理。許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規來管理,造成交通管理規范不統一。特別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不協調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四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少,幅度小,力度不夠,已經難以起到懲戒交通違法行為的作用。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用法律手段調整人、車、路的重要法律。人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就會大大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能力。由于城市道路建設與城市人口和車輛增長的不相適應,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再加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本身存在的問題,如管理方法不夠科學,交通管理設施比較落后,管理力量不足,特別是人們交通安全意識缺乏,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任意穿行道路,人不讓車,車不讓人;自行車與機動車搶道;在道路上進行體育活動;晾曬農作物等,極大地影響了道路安全和通行能力。因此,依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這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依法管理,不僅要求被管理者服從法律,也要求管理者依法行政。只有依法管理才能保證管理的有效,才能使被管理者與管理者處于平等地位,才能真心接受管理。同時管理還要方便群眾,這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則。依法管理和方便群眾是統一的,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使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這就要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與時俱進,在管理觀念、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提高水平,寓管理于服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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