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警容嚴整的規定
警容風紀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人民警察在著裝、儀容、舉止、禮節等方面的規定。交通警察除執行本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執行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和糾察辦法等規定,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在警容風紀方面遵守以下規定:
1.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
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著警服,綴訂、佩帶警銜標志、領帶、帽徽、肩章、臂章、警號和警種符號。
交通警察著裝應當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準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圍巾。
交通警察著裝時,只準佩帶國家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章、勛章、證章和院校徽章。
2: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人民警察證件可以證明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確實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有資格執行交通警察的職務。此外,我國還存在著假冒警察以行騙的現象。因此,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持有人民警察證件。遇有需要證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情況,應當主動向有關當事人出示證件;或者,如果有關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證件時,交通警察也應當立即出示證件。
3.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要時刻注意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維護人民警察的形象。包括:
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要舉止端莊,不準邊走邊吸煙、吃零食、扇扇子,不準背手、袖手或將手插入褲兜,不準搭肩、挽臂、嬉笑。
交通警察不準著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接觸群眾時,要講究文明禮貌。
4.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指揮規范。
交通指揮,是交通警察的主要職務行為。交通指揮是否規范,不僅關系到交通安全而且也關系到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手勢動作要規范、有力,體現飽滿的精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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