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通行優(yōu)先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特種車輛的行駛規(guī)定。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用于偵查、警衛(wèi)、治安、交通管理、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人犯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wèi)車、指揮車、囚車等專用車輛。“消防車”,是指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用于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救護車”,是指急救、醫(yī)療機構和衛(wèi)生防疫部門用于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車輛。“工程救險車”,是指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等部門用于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警報器、標志燈具”,是指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上,能發(fā)出異常音響或燈光,以便于其他車輛或行人識別避讓的警示裝置。根據公安部1983年9月頒布的《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guī)定》:警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回轉式警燈;消防車安裝連續(xù)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回轉式警燈;救護車安裝慢速雙音轉換調警報器和藍色回轉式標志燈具;工程救險車安裝單音斷鳴調警報器和黃色回轉式標志燈具。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緊急任務”,是指事關重大,在時間上非常緊迫,亟需實施的特殊工作。
2.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習慣上稱為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原則上,特種車輛具有優(yōu)先通行的權利,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它們可以不受分道行駛的規(guī)定制約,不論是逆行還是順行,凡所經的人行道、車行道,都臨時屬于它們的本道,行人和其他車輛都必須無條件地為它們讓行;也可以不受最高時速及交通信號燈的約束,爭分奪秒,它們提前一分鐘到達任務地點,人民的生命財產即可免遭損失或者減少損失。行人和其他車輛必須保障特種車輛的優(yōu)先通行權,凡是可能妨礙其通行的都應當立即避讓。
3.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通行優(yōu)先權。公安部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和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作出過詳細的規(guī)定。除1983年9月頒布的《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guī)定》外,公安部還于1993年3月發(fā)布了《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范圍的通知》,于1995年6月頒布了《警車管理規(guī)定》,對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作出嚴格規(guī)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安裝和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并且禁止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為嚴格管理、依法規(guī)范,公安部還多次對警車和警報器、警示燈具的安裝使用進行清理整頓,1997年和2001年分別開展了關于清理整頓警車和警報器、警燈的專項行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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