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登記和行駛的規定。
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國家沒有統一規定。本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各地對非機動車需要登記的規定不盡一致。北京市1997年修改后的《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對非機動車的登記作了規定,北京市規定的非機動車輛,是指上道路行駛舶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和大型畜力車。非機動車所有者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五號牌和行駛證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牌證,車輛必須經登記站檢驗合格,并交驗車輛來源的合法憑證和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申請辦理人力客運三輪車牌證,還須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客運三輪車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殘疾人專用車牌證,還須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條件。此外,非機動車過戶、轉籍,車輛所有者須持原車牌證、個人身份證明和過戶、轉籍的合法憑證到登記站辦理。殘疾人專用車只可過戶給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條件的殘疾人。
為了保證非機動車行駛安全,本條第三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對于非機動車載物,在大、中城市市區或交通流量大舶道路上,也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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