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成或者特征;
(二)涂改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改變機動車已登記內容的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除法律規定允許變更的登記事項以外,其他登記事項不得變更。
本條關于禁止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內容的規定有四種:一是拼裝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二是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是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對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征、類型、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都作了記載。這些都是對該機動車狀況的客觀認定,不得隨意改變。實踐中,將報廢車七拼八湊,搞拼裝車,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如未經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偽造;變造、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有時還很猖狂。有的人為了逃避過路費偽造軍車牌照,有的人為了逃避停車費偽造公安牌照等等,這些都是違法行為,要嚴格禁止,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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