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機動車登記等于給機動車報戶口,報戶口要帶出生證、戶口本等證件,申請機動車登記,同樣需要提供證件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對于公民個人來說,身份證明是指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對于機關、學校、工廠、公司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來說,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對于各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來說,身份證明是該使領館或者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出具的證明;
對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臺灣居民和外國人來說,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留證件。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機動車屬于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工廠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質量的證明。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生產的,或者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工廠生產機動車不能給予登記。
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以及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由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車輛購置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在中國境內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購車稅款。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X稅率,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憑證,主要是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還有一些特定用途的車輛,可以免稅,如森林消防指揮車、防汛專用車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如根據本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要求機動車登記時提供尾氣符合環保要求的證明,俗稱“綠標”等。
對于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在五天內完成審查登記,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記載法定的登記事項。《機動車登記證書》不隨車攜帶。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書》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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