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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一章 總 則

2005-08-03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本章共七條。規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國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堅持的基本原則和實行的基本制度,明確了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范圍, 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責任,單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義務以及對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等內容。本法其它各章條款的規定,都貫穿著總則規定的原則,是總則規定的具體化,在運用其他各章的條文規定時,必須符合總則條文所規定的原則。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中國共廣黨和人民政府對消防工作歷來十分重視。新中國成立以來, 我國的消防法制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 不斷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6 次會議就批準施行了新中國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監督條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這兩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為加強我國的消防工作,保衛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許多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消防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國務院于 1995 年 4 月批準發布了全面指導新時期消防工作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同時要求抓緊起草新的消防法。在立法宗旨方面,《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是一致的。關于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有三個方面:
   一、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人類能夠對火進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火,給人類帶來文明進步、光明和溫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會給人類造成災難。所以說人類使用火的歷史與同火災作斗爭的歷史是相伴相生的,人們在用火的同時,不斷總結火災發生的規律,盡可能地減少火災及其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對于火災,在我國古代,人們就總結出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的經驗。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社會財富日益增多的同時,導致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也在增多, 火災的危害性也越來越大。據統計, 我國 70 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 2 . 5 億元, 80 年代火災年平均損失不到 3.2 億元。進入 90 年代, 特別是 1993 年以來,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上升到年均十幾億元,年均死亡 2000 多人。實踐證明,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就越來越突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是對消防立法意義的總體概括,包括了兩層含義: 一是做好預防火災的各項工作, 防止發生火災; 二是火災絕對不發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發生火災,就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撲救,減少火災的危害。

  二、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共財產,是指屬于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公民財產,即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等等。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受火災直接危害的兩個方面,甚至會造成無法彌補和不可估量的損失。如: 1987 年 5 月 6 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火災,燒毀大片森林,延燒四個儲木廠和木材 85 萬立方米以及鐵路、郵電、工商等 12 個系統的大量物資、設備等,燒死 193 人,傷 171 人。這次火災使我國寶貴的林業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再如1994 年 l1 月 l5 日設在吉林市博物館中的銀都夜總會發生火災,一具 7000 萬年前的恐龍化石在大火中化為灰燼, 32000 多件文物、石器、陶器、書畫以及 40 多年來的音像、圖片、文字資料檔案,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國內外珍貴郵票 l1000 余枚, 1909 年至今的科技文獻及中外文刊物 9 . 7 萬冊全部燒毀。在這起火災中, 文物損失慘重,有些是無法用經濟損失來計算的,給國家、民族造成了巨大損失。火災不僅給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還會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如 1990 年 7 月四川襄渝鐵路梨子園隧道火災,致使運輸中斷240 小時。所以,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應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達到的目的之一。應當引起注意的是,本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將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寫在了第一位,不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調整,而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寶貴,在火災預防上要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

  三、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這是消防工作的歷史性責任。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我國憲法確定的今后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國家的根本任務。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正確方針、路線的指引下,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國家日益繁榮昌盛,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速發展,各種新項目、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開發和應用,用火、用電、用氣范圍的日益擴大, 導致可能發生火災的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幾年來,一些惡性火災時有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慘重、財產損失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安定。所以,消防工作直接關系到經濟建設能否順利進行,是一項關系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安全保障工作,必須大力加強,才能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消防工作方針、基本原則和實行責任制的規定。

  本條保留了《消防條例》規定的消防工作方針,并根據我國消防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關于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

  一、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我國在建國初期就提出了以防為主, 以消為輔的消防工作方針, 《消防條例》在繼承和發展的基礎上將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確定為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寫在總則中, 《消防條例》實施十多年來,這一方針已經深人人心,對做好我國的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一方針科學、準確的表達了防和消的辯證關系.反映了人們同火災作斗爭的客觀規律,也體現了我國消防工作的特色,所以,《消防法》將這一方針予以保留。本法各章條款的規定都是貫徹、落實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就是要把同火災作斗爭的兩個基本手段棗預防火災和撲救火災結合起來。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災預防放在首位, 積極貫徹落實各項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災的發生。無數事實證明, 只要人們具有較強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大多數火災是可以預防的。當然,最好是不發生火災,但是要完全避免發生火災也是不可能、不現實的, 所以, 在千方百計預防火災的同時,也要切實做好撲救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火災, 能夠及時發現、有效撲救, 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火和滅火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有機結合的整體。

  二、消防工作要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這是多年來我國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較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和專業技術性,又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群眾性的本質所決定的。沒有一支專業化的隊伍,沒有專門機關的管理,消防工作就會放鑷自流,就不能有大的發展,火災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沒有廣大群眾的參與,消防工作就失去了基礎,就提高不了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消防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具體體現在:一是在火災預防方面,社會各單位和廣大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具有消防安全意識,懂得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積極糾正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等各項法定職責,依法糾正和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公安消防機構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還應當熱情服務,努力為社會各單位和廣大群眾排解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二是在消防組織建設方面,公安消防隊是我國消防力量中的主力軍,應當加強建設。同時,根據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大、經濟還不發達的實際情況, 全國廣大城鄉的消防任務不可能全部由公安消防隊承擔,必須走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的道路。從國外情況看,大多數國家的消防隊伍也是多種形式并存,除了政府消防隊伍外,還有很多企業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本法消防組織一章對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都做了具體規定。三是在滅火救援方面,任何人發現火災都要立即報警,發生火災的單位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火場總指揮員的決定,積極參加和支援火災撲救。火災撲滅后,有關單位和人員還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對于公安消防機構及其消防隊來說,接到火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撲救火災,負責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三、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滲透在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行各業以及每個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盡其責,是我國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從無數火災中得出的教訓。實踐證明。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行之有效,它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調動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積極性,轉變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消防機構的事的不正確認識,提高全社會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

  防火安全責任制對于一個城市、一個地區來說,首先是政府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具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在本法各章條款中都作了規定。對于一個單位來說,首先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在單位內部實行和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崗位防火責任制。每位分管領導應當對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以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當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淮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的原則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一、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是消防工作的性質決定的, 同時也是我國消防工作長期以來的實踐經驗升華為法律的結晶,是吸收了 1995 年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精神。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很強的全方位系統工作,涉及到政府各部門、各行各業以及千家萬戶。消防安全關系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 1957 年 9 月由周恩來總理簽署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中就指出: 消防工作是保衛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規定,發展消防事業必須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以地方政府負責為主,切實加強領導。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對于更快地發展我國的消防事業,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使消防法能夠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無疑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消防工作又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 比如城市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各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立與發展、消防經費保障以及特大火災的組織撲救等,都必須以地方政府負責為主。如近兩年來, 通過國家有關部委聯合開展消防執法檢查, 特別是江澤民總書記責任重于泰山講話的公開發表,有力促進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據統計, 1995 年至 1997 年,全國 219 個地級以上城市新增消防站 136 個、市政消火栓 46092 個、消防車 1310 輛,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初步得到改善。所以說,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一項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落實重于泰山的消防責任,是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消防工作,其他領導也要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內容所進行的分階段的具體安排。它分為長期計劃 ( 一般為 10 年或者 10 年以上 ) 、中期計劃 ( 一般為 5 年 ) 、短期計劃 ( 又稱年度計劃 ) 。消防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所以,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明確一個階段內消防工作應當達到的目標以及為此而采取的措施。建國以來,我國的消防工作雖然得到了很大發展,但是總的看與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是不相適應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發展,消防工作滯后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地暴露出來。例如: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人口越來越多,現代化程度越來越高,但是有相當一部分城市沒有編制消防規劃,有些雖然編制了消防規劃,但是還沒有得到實施; 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訊、消防裝備等欠帳嚴重,據 1997 年對全國 219 個地級以上城市統計,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分別欠帳60 %左右,消防車欠帳 40 %左右,消防通訊按要求地級以上城市應有統一接警,目前仍有 83 個城市沒有建立,消防隊員個人防護裝備欠帳更大。 1991 中中央在《關于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就指出,要把消防安全保障的建設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1995 年國務院批轉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了必須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的要求,體現了黨中央、 國務院對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實踐證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于保障消防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是十分必要的。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范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單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共分兩款:

  一、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歷來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及其承擔的基本任務決定的。 1957 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條例》、《消防監督條例》以及 1984 年、 1995 年分別對這兩個條例進行修改后制定的《消防條例》、 《人民警察法》都規定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在我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對此,《消防條例》就有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監督工作。本法將《消防條例》中消防監督機構的稱謂改為公安消防機構,更全面、準確地反映了公安消防機構承擔的任務。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的職能部門之一,也是各級政府對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這里的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中設立的負責消防監督管理的機構, 即公安部中設立的消防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中設立的消防局 ( 總隊 ) ;地區、市、州、盟公安處、局設立的消防分局( 支隊 ) ;縣、市、旗公安局中設立的消防科( 大隊 ) 。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是除了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以外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在具體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實行由省級以下公安消防機構分級負責實施。 目前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部門中設立的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序列的公安機關, 其公安消防機構也負有消防監督管理的職責,其職責范圍,目前仍應按照 1989 年 7 月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安部、林業部《關于劃分森林消防監督職責范圍的通知》和1989 年 12 月公安部消防局、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范圍協調會紀要》的規定執行。

  《消防條例》第三條規定人民解放軍各單位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現在用軍事設施代替了人民解放軍各單位的表述,這樣更為明確、符合實際和便于操作。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 l ) 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 ) 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 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 軍用洞庫、倉庫; (5) 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6) 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7)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是新增加的規定。主要考慮核電廠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特殊性,由其主管單位進行消防監督管理更符合實際,更有利于加強核電廠的消防工作。

  二、關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消防法》是我國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本法的一般規定特別是總則的規定適用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在這個前提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條第二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規, 是指《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針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分別對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撲救、防火組織等作了具體規定。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以及參加滅火工作義務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人們生產、生活的許多行為都與消防安全息息相關,例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遵守消防規章制度,在生活中不注意用火用電安全、亂扔煙頭等不良習慣,都有可能引起火災,甚至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后果。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僅僅是指每個人自己應當自覺地遵守消防法規,還包括對發現違反消防法規、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應當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應有的權利。 消防設施,是指消火栓、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等各種專門用于防火、火災報警、滅火以及發生火災時用于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報告火警,主要是指發現著火后,應當立即撥打火警電話 l19 。在通訊不便的條件下, 應當以其它有效、迅速的方法報告火警, 例如: 派人直接到消防隊報警等。成年公民, 是指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 因為滅火工作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而未成年人因為其身體、心智都還沒有發育成熟, 分析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如果他們參加滅火很有可能因為對危險情況不能進行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亡。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末成年人參加滅火。對于孕婦、老年人和有較嚴重身體缺陷的殘疾人, 一般也不應當組織他們參加滅火。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職責、義務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礎工作,搞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對于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消防安全素質,增強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在 1957 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必須廣泛開展群眾性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群眾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知識; 1973 年周思來總理又指示,做好防火工作必須加強對職工群眾的防火常識和愛護國家財產的教育; 1983 年公安部專門發出了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的通知,要求把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分析近年來導致發生火災的原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違章用火、用電、用氣引起的火災由改革開放初期的不足 20 %上升到目前的 46 %;從火災傷亡情況看,有很多人是因不懂火災自救逃生常識而喪生或盲目逃生致殘。這些問題,反映了加強對公民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性、迫切性。所以,在本法制定過程中從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性考慮, 為了加強這項工作,在總則中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在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方面的職責和義務,特別是規定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具有深遠意義和現實意義。

   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宣傳教育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是指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教育、培訓規劃和編制教材時,應當包括消防知識、基本消防技能的課程和內容。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針對宣傳教育、培訓的不同對象有所側重,使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一般內容應當包括:一是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法規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部門和地方消防規章等。消防技術標準包括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比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等和消防產品技術標準等。二是普及消防知識, 了解、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如物質燃燒知識、電氣防火知識、建筑防火知識、易燃易爆物品防火防爆知識、家庭防火知識、滅火基本知識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識和技能、發生火災時的逃生自救互救知識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喜聞樂見,少講理論, 多一些實際操作, 為廣大群眾易于理解、掌握。例如:可以利用電影、電視、報紙等公眾傳播媒介進行消防公益宣傳,舉辦消防知識講座和消防知識競賽,定期公布火災情況, 對典型火災進行公開報道,公布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等等。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獎勵對象、條件的規定。

  本條保留了《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獎勵的對象是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對于單位來說,一般應當具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 (l)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施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2) 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 嚴格執法,秉公執法,科學監督,文明服務,在消防監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4) 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顯著的; (5) 在改善城鄉消防設施方面有顯著貢獻的。對于個人來說,一般應當具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 (l) 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火災預防工作,成績顯著的; (2) 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3) 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4 ) 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表現突出的; (5) 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6) 對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者技術革新有顯著成績的; (7) 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對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批準實施;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核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獎勵有精神的和物質的兩種。精神獎勵有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等等。物質獎勵有頒發獎金、獎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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