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審核交由專業(yè)中介機構———建設工程圖紙的設計與審核是專門性技術工作,應當由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承擔責任。
建立消防產品公告管理制度———消防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出廠批次檢驗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
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yè)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單設執(zhí)法監(jiān)督一章加強監(jiān)管———集中和增強了關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規(guī)定。
限期整改不再是處罰前置條件———草案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并且增加了妨礙安全疏散或滅火救援、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幅度。
賦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同時,還賦予了公安派出所對消防違法行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強化企事業(yè)單位的消防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時規(guī)定,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