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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二章 火災預防

2005-08-03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本章共十八條。根據我國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火災預防是消防工作的重點,也是基礎。火災預防涉及全社會每個單位、每個公民,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本法對火災預防的規定,包括對城市消防規劃、消防裝備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和舉辦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要求,重點季節防火要求,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等。這些規定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規劃和建設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擔負的責任的規定。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規劃和建設的規定;第二款是關于消防科技工作的規定。

  本條是在《消防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修改,突出體現了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規劃和建設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的作用,其目的是促進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科技進步。

  本法將消防裝備納入城市消防規劃的內容。主要考慮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一些大型車輛裝備等.也應是城市整體抗御災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做為消防基礎設施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同步建設,這樣有利于裝備的及時更新、配置,有利于消防隊伍戰斗力和城市整體抗御火災能力的提高。

  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對于避免和有效控制、撲救城市火災,保衛國家和人身財產安全,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很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盡合理,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速度緩慢, 未能與城市其它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和建設,城市抵抗火災的能力相當薄弱, 不適應撲救特殊火災的需要。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災, 多數是由于存在消防站布點少, 消火栓數量、水量不足, 消防車通道堵塞、消防裝備落后等問題,從而拖延了滅火時間,購誤了滅火戰機,導致小火釀成了大災。為了盡快改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落后狀況, 必須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 以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時,應當組織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進行合理規劃,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消防安全的關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把好規劃關,建立與當地經濟水平相適應,能滿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體系,切實將城市消防規劃納人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的程序一般是:

   (l)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 由城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織, 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具體編制。 (2) 全面收集、研究與城市消防規劃有關的基礎資料。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性質、規劃期限、規劃范圍、規劃人口、用地規模、城市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規劃等 ;大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場所的分布、規模、火災危險性等現狀情況; 汽車加油站的分布,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距離等現狀情況; 城市棚戶區的分布、面積、人口、道路、水源等現狀情況;城市燃氣管道的分布、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罐瓶站、煤氣調壓站等的分布、規模等現狀情況; 古建筑、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要建筑的分布、周圍水源、道路等現狀情況;城市消防站數量、分布、每個責任區的面積、裝備等現狀情況;城市供水能力、城市可利用的天然水源、供水管網、市政消火栓等現狀情況;城市消防通道的現狀情況;城市 119 火災報警線路數量、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現狀情況。 (3) 編制完成城市消防規劃。消防規劃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規劃基礎資料、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規劃說明書。規劃文本主要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裝備等有關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規劃圖紙包括現狀圖、近期規劃圖和遠期規劃圖, 規劃圖的內容應與規劃文本一致;規劃說明書主要是對城市消防現狀進行分析,論證規劃意圖,對規劃文本進行解釋。 (4) 審批城市消防規劃。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完成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審會。經批準的城市消防規劃是城市消防工程建設的重要依據,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由于城市消防規劃涉及到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市政、供水、電信、交通、電力、燃氣、 消防等諸多部門,為了做好消防規劃的落實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有責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有步驟、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I) 城市規劃、供水、供電、電信、市政工程等政府職能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各盡其責,密切合作,切實保證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 (2) 嚴格把好城市建設項目審批關,對于不符合消防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同意。 (3) 城市各類開發區和舊城區在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消防安全布局要合理,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4) 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數量和性能達到有關要求。 (5) 按照當地經濟增長比例,增加對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投入,多渠道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保證消防規劃的落實。

  本條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市中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他一些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應設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與周圍建筑或場所保持規定的防火間距。 消防站,是指消防隊的駐地,是撲救火災,搶險救援最基本的戰斗單位。消防站布局應當達到:保證消防站接到火災報警 5 分鐘內,消防車能夠到達火場,及時控制、撲救火災的基本要求,一般責任區面積為 4—7 平方公里。消防供水,是指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消防蓄水池和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規劃建設消防供水設施應當達到:保證消防供水設施的數量、水量、水壓等滿足滅火需要,保證消防車到達火場后能夠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設施,及時撲救火災,控制火勢蔓延的基本要求。消防通信,是指能進行火災報警、受理火警并進行消防指揮調度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規劃建設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當達到:保證發生火災后, 人們能夠及時報警,各級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以及消防指戰員之間能夠通信暢通,及時交換信息,傳達滅火指令的基本要求。消防車通道,是指供消防車通行的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消防車通道應當達到:保證道路的寬度、限高和道路的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滅火作戰的需要的基本要求。 消防裝備,是指消防隊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車輛、隨車器材以及呼吸器、防化服、隔熱服等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配備消防裝備應當達到保證消防裝備的數量和功能能夠滿足滅火救援的需要,并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消防員免受火災和其它災害事故的傷害的基本要求。有關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裝備的具體要求,在國家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火災隱患和發生火災的機率不斷增加,消防工作面臨的形勢也愈加嚴峻。加強消防科學技術研究,不斷提高消防設施和裝備的科技含量,研制并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消防裝備,對于有效地預防和撲救火災,提高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設施,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及其他先進的消防設施,就能夠及時準確地預報和撲滅火災,有效地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使國家免受巨大損失。因此,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鼓勵和支持消防科技工作,加大對消防科技的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備,使之在社會各個領域中充分發揮作用,以便最有效地預防和撲救火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經濟建設成果。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位置的規定。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楊所位置的設置要求;第二款是對原有的不符合前款設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原則規定。

  本條是對《消防條例》第八條作部分文字修改后規定的,保留了原條文的基本內容,使條文表述更加嚴密、準確。其目的是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位置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90) 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征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固體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毒害品、腐蝕品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和裝卸碼頭、煙花爆竹生產工廠等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迅速發展,這些場所具有很大的火災危險性,在城市中所處的位置相當重要,如果位置設置不當,一旦發生火災,將影響周圍建筑和場所,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這些場所的火災特點主要是:

  一、燃燒速度快,影響范圍大。如:某石化廠的煤油儲罐,由于罐地板爆裂,致使煤油大量溢出,烈火燎烤相鄰油罐,很快引燃相鄰 6 個罐,其中有一個油罐的罐蓋飛落到 45 米處,又引燃另一組儲罐發生火災,共燒毀油罐 29 個,造成巨大損失。

  二、儲罐先爆炸后燃燒,燃燒能量大。如某市煤氣公司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一個 400 立方米的球罐,由于焊接質量差,導致開裂泄露面發生爆炸起火,大火持續 20 多個小時,火場面積達 4 萬余平方米, 附近苗圃被燒毀, 10KV 高壓電線被熔化,造成附近 36 個工廠因停電而停產 26 小時,燒死燒傷數十人。
 
  三、燃燒火焰溫度高,輻射強度大,撲救難度大。石油產品燃燒火焰溫度一般為 900—1200 ℃,這種輻射熱,對周圍空氣和建筑物的輻射影響,在等距離范圍內,下風方向的溫度約為上風方向溫度的 2—3 ;倍。輻射熱強度高、燃燒范圍如此之大,給火災撲救造成很大困難。

  四、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碼頭在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引起火災,將沿水域迅速蔓延,同時造成大范圍的水域污染,嚴重威脅下游的安全。

  因此,為了保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一旦發生火災,不會很快危及周圍其他場所和建筑物,以免造成更大的災害事故和人員傷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l) 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布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一般應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與周圍居民區、工礦企業、鐵路、主要公路、建筑,特別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要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的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2) 合理選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瓶庫、汽車加油站和煤氣、天然氣調壓站的位置,與閡圍建筑物、道路等防火間距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有關的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3) 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應布置在城市或港區的獨立安全地段。特別是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碼頭,應盡量位于相鄰重要橋梁、大型錨地、固定停泊場、造船廠和碼頭等重要建筑物的下游,并按有關規定保持足夠的防火距離。 (4) 對于原有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有關單位要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如納入改造計劃、限期搬遷或改變生產使用性質等,消除火災隱患。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及驗收的規定。本條是在《消防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制度, 同時也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筑工程進行消防監督審核管理的職責,加大了政府對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力度。

  本條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 指的是國家頒布的各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進行設計。建筑設計是工程建設的源頭,就建筑的消防安全面言,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建筑結構耐火性能、建筑內部安全疏散、各類固定消防設施等只有在建筑設計時一并考慮, 才可能在施工預算、施工安裝中得到落實, 因此,設計階段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關鍵環節。進入 90 年代以來, 全國建筑火災十分嚴重, 特大惡性火災時有發生,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據統計,1993 年至 1995 年全國發生建筑火災 86511 起, 占火災總數的 75 %, 死亡 6579 人, 占死亡總數的 89 %,直接經濟損失 29 . 68 億元,占總損失的 86 %。發生特大火災的主要教訓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嚴重問題,不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內沒有防火分隔, 大量使用可燃裝修材料,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建筑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平時不注意維修保養, 一旦發生火災,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等。 1996 年在全國建筑消防設施專項檢查中發現, 已建成的建筑消防設施中有 70 %不能正常運行或完整好用。針對這些問題,本條對設計單位提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的嚴格要求。 目前,我國已經發布的這類標準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涉及建筑防火設計、消防設施設計、 自動消防設施施工及驗收等方面的國家標準 20 多部。這些標準都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建設、設計、施工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公安消防機構必須遵照執行的。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頭。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監督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從根本上消除先天性火災隱患。對建筑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也是世界通行作法。如在俄羅斯、烏克蘭、日本、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美國、英國, 以及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都早巳實行了建筑工程須經消防部門審批方可施工,經消防驗收方可使用的制度。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內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 如建筑總平面圖, 建筑平、立、剖面圖, 消防設施設計平面圖、系統圖以及消防設計說明書等。同時,還應在有關的審核申報表中填寫清楚相應的內容。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施工。為了加強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制約和配合,本條還規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即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不得擅自變更。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一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如果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變更的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方可變更。

  四、建筑工程竣工時,經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消防驗收中請,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還應當同時提交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并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五、對建筑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為了加強政府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監督管理,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并將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職責賦予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實行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及其所轄區 ( 市、縣 ) 兩級和地區 ( 州、盟 ) 及其所轄縣 ( 市、旗 ) 兩級分工審核制度。消防設計審核內容包括: (l)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 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 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 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計; (7)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 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 建筑內部裝修的防火設計; (ll) 建筑滅火器配置; (12)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防爆設計; (13)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他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消防設計應當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 10 日之內,國家、省綴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應當在 20 日之內予以答復。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審核時限可以延長至 30 日。

  消防驗收,主要是針對消防設計審核內容進行檢查和必要的系統性能測試。對于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驗收,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檢測,取得技術測試報告,由建設單位再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有關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材料齊全后,應當在 10 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 10 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所使用的不燃、難燃材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的綜合表述。建筑構件,是指用于組成建筑物的梁、樓板、柱、墻、樓梯、屋頂承重構件、吊頂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是由構成建筑構件的材料的燃燒性能來決定的。我國將建筑構件按其燃燒性能劃分為三類:不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決于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極限來衡量的。耐火極限用時間表示,其含義是對任一建筑構件按時間棗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性能試驗方法》 (GB9978—88) ,該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建筑構件棗耐火試驗》 ( ISO834—975) 。按照我國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以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劃分為四級。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設計要求,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選定建筑構件和材料,從而保證建筑物的整體防火性能。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裝修裝飾材料、保溫隔聲材料、管道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來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是指其燃燒或遇火時所發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我國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GB8624—1997) 將建筑材料按其燃燒性能劃分為四級: A 級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 B1 級表示是難燃性建筑材料; B2 級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 B3 級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本條第二款中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95) 。該標準對各類建筑使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做出了具體規定。近幾年, 我國城市建設發展迅速,新型建筑材料增多,塑料等化工建材大量使用。許多建筑火災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增大了建筑物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增大了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的難度,往往使小火釀成大災。例如: 1994 年遼寧省阜新市藝苑歌舞廳 11·27 特大火災,由于一名學生用報紙點燃香煙后,將未熄滅的報紙塞進沙發破洞內,引燃沙發泡沫塑料,進而引燃墻面化纖裝飾布引起大火,造成 233 人死亡。從現場看,死者絕大部分是被有毒煙氣窒息死亡的。因此,對建筑物特別是公共場所限制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是十分必要的。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對公共場所的頂棚、墻面、地面,要求必須使用不燃性或者難燃性材料進行裝修。

  本條第二款中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是指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規定確定的檢測機構。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由依法確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確定。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一些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公眾聚集的場所的消防安全,歷來是消防監督管理的重點。由于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危害極大,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社會穩定。近幾年,全國各地公共娛樂場所大量興建,火災頻發,造成多起群死群傷的特大火災。為加強管理, 1994 年底, 公安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對無證經營或不具備安全保障的公共娛樂場所一律取締;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令停業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銷營業執照。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與文化、工商部門合作,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了專項治理,整改了一大批火災隱患,使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狀況得到改善。隨后,公安部發布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各地對新開業的公共娛樂場所增加了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批內容,加強了使用、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把住了源頭。有效地遏制了公共娛樂場所特大火災上升的勢頭。本法在總結對公共娛樂場所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對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這類火災多發的場所實行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制度,這對加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意義重大。根據本條規定,公眾聚集的場所,如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本條的消防安全檢查,指的是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的消防監督檢查。其目的就是進一步督促單位貫徹消防法規、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確保這些場所的安全。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人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全國各地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的活動越來越多,這些活動的舉行,是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祥和昌盛的象征,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體現。 由于這些活動往往具有火災危險性,人員聚集,消防安全工作極為重要,稍有疏忽就會引起火災事故。而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眾多的人員傷亡及不良的政治影響。因此,對這類活動的消防安全必須嚴格要求和管理:根據本條的規定,需事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是諸如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火災危險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是: (l)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該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組織領導機構, 各級各崗位人員職責, 滅火措施, 疏散路線、出口,應急措施等。 (2)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如檢查電氣線路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情況,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火源電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控制活動人員總量等等。 (3) 在舉辦活動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申報一般應當包括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活動的時間、內容、地點,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負責落實,確保安全。

  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對主辦單位申報的這些群眾性活動,應督促主辦單位將消防安全工作納人活動的總體方案之中,及時了解活動內容、范圍、時間、人員、場地情況,在地點選擇、電氣線路的架設及消防設施的配置等方面,要按照有關消防法規和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嚴格把關。對活動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時,應把消除火災、爆炸隱患作為重點,在重大活動前,必須對活動場地的水源情況、安全通道、電氣設備、消防設施以及其他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有些重大活動還要派出消防干警及車輛現場執勤,以確保安全。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第二款是關于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由誰負責及其職責的規定。

  消防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每個單位、每個公民都隨時有可能受到火災的危害,因此,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的措施必須落實到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去, 才能有效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992 年以來,公安部在全國推廣天津市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經驗,取得了很好成效。實踐證明,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符合我國國情,適應逐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火災預防制度。只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才能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根據本條規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共有六項: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如制定用火用電制度、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員工消防教育培訓制度等等。同時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生產、經營、儲運、科研過程中預防火災的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 ( 車間、班組 ) 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重點崗位防火責任制。每個單位都應當有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抓好本單位的各項防火安全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防火工作的特點,有重點的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使職工了解本崗位的火災特點,會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期火災,會報火警,會自救逃生。

  四、組織防火檢查,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這里的防火檢查,是指單位組織的對本單位進行的檢查,是單位在消防安全方面進行自我管理、 自我約束的一種主要形式。這種檢查應當滲透到生產、經營和各項活動中,不僅要有檢查制度, 還要責任到人, 有檢查、有記錄,抓好落實。對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問題,要及時解決;本崗位或個人無力解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上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解決。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本項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任何單位都應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消防設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統和設備。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類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防火門等;消防器材,是指移動的滅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滅火器、防煙面罩、緩降器等;消防安全標志,是指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符號或者文字標志,包括火災報警和手動控制的標志、火災時疏散途徑的標志、滅火設備的標志、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質或場所的標志等。各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均應與建筑物同時驗收并投入使用。二是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這是單位很重要的職責。建筑消防設施能否發揮預防火災和撲滅初期火災的作用,關鍵是日常的維修保養。凡是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除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外,還應當與具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定檢查維修保養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對消防器材,單位也要按照規定,經常檢查,定期維修。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這是單位特別是公共場所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 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樓梯、連廊等;安全出口, 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疏散樓梯或直通室外的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災時是建筑物內人員逃生的關口。如果平時管理不善,在通道內堆放物品、將出口上鎖或封堵,一旦發生火災,往往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遼寧省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發生火災時,兩個出口中一個寬 1 . 8 米的門被封擋, 300 余人只能從另一個只有 0.8 米寬且須上下 5 步臺階的門逃生,結果燒死 233 人,燒傷 21 人;又如新疆克拉瑪依友誼館發生火災時,禮堂內3 個出口,只有一個開啟,燒死 323 人,燒傷 130 人,教訓十分慘痛。

  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履行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這里的管理單位,是指房產管理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等,其負責履行前款規定中適用于居民住宅區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居住密集。特別是近年來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日益增多,其中又有許多是高層建筑,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涉及千家萬戶,所以,本法明確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十分必要的,填補了消防安全責任的空白。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廠房、庫房、集體宿舍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規定。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嚴禁在車間或倉庫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規定;第二款是對現有的三合一建筑如何處理的規定。

  1991 年以來,廣東、福建等省發生多起由于將車間、倉庫、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發生火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 l991 年 5 月,廣東東莞興業制衣廠火災造成 72 入死亡, 47 人受傷。 1993 年 11 月,深圳致麗工藝玩具廠火災,燒死 87 人,燒傷 51 人。 同年 12 月福建福州高福紡織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燒死 61 入,傷 7 人。 1996 年 1 月,廣東深圳勝利圣誕飾品有限公司火災,造成 20 人死亡, 109 人受傷。 1997 年,福建晉江裕華鞋廠發生火災,燒死 32 人,燒傷 4 人。群死群傷惡性事故之所以屢屢發生在三合一建筑中, 一方面是由于這些企業對員工人身安全不重視,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嚴重的火災隱患;另一方面是由于過去對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本法從保障人身安全出發,增加此項規定,嚴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本條第一款規定是嚴禁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現。要實施本條規定,公安、勞動、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必須密切配合,在有關發照、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把企業員工集體宿舍的設置情況作為審批的一項主要內容,嚴格把關。本條第二款對已經在車間、倉庫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分別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限期解決。解決的方法是將員工集體宿舍搬出,或者改變車間、倉庫的使用性質。二是對前一種解決辦法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倉庫之間增設防火隔墻;保證符合規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嚴格用火用電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數;增加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等保障人員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后,還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批準,方可以繼續使用。對于既不能根本解決,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原則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原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要根據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來確定。通常應包括重要的廠礦企業、基建工地、交通樞紐、糧棉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首腦機關、主要科研單位、歷史文物建筑、圖書館、檔案館、陳列館、易燃建筑密集區和經常聚集大量人員的重要場所等。加大中型商 ( 市 ) 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 ( 館 ) 等公共娛樂場所,火車站、機場、碼頭和郵電、通信樞紐,博物館,地下鐵道以及其它地下公共建筑,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 ( 站 ) ,發電廠 ( 站 ) 、中心變電站,大中型油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和銷售單位,石油化工企業等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其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是我國多年來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實踐證明, 這種方法對于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減少火災損失具有重要作用。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是政府實施消防管理的職能部門,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根據目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所擔負的具體職責,省、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主要負責指導下級公安消防機構工作的職責;城市 ( 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 ) 和區、縣 ( 市 ) 、旗公安消防機構擔負轄區單位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因此,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的原則,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劃分管轄范圍, 分清責任列入消防監督檢查的重點、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使政府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心中有數,更好地履行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職責。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即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一般單位六項消防安全職責的基礎上,重點單位還應當再履行的四項消防安全職責。

  第一項中的防火檔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基本情況,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項消防安全制度,火災隱患檢查、整改情況,消防安全培訓情況,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情況等內容;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即容易發生火災,必須加強消防管理的部位。如油罐區、易燃易爆物品倉庫、舞臺、變配電室、生產工藝的危險崗位等;防火標志,是指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的禁煙禁火等各種文字、符號的警告標志。

  第二項中的防火巡查制度,即應當指定人員負責防火巡視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火災苗頭, 撲救初期火災。巡查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員工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情況,糾正違章違規行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無阻,安全疏散標志是否完好;各類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等。

  第三項中的消防安全培訓,其重點是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員、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保安人員和重點崗位工種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客房服務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工種人員,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實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項中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主要內容一般應當包括:各級各崗位人員職責分工,人員疏散疏導路線, 以及其它特定的防火滅火措施和應急措施等。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是指按照預案進行實際的操作演練, 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完善預案。同時也有助于增強人們的消防意識,熟悉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更有效地保護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儲存可燃物質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本條在基本保留《消防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同時,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

  本條中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和破壞性,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等過程中不嚴加管理,極易造成嚴重災害事故。在公安機關內部,通常將民用爆炸物品劃歸為治安管理范疇,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劃歸為消防監督管理的范疇。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種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巖石混凝土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民用信導彈、煙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5—90) 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這類物品通火或受到摩擦、撞擊、震動、高熱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即可引起燃燒和爆炸,是火災危險性極大的一類化學危險物品。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的原則規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是指有關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的法規、規章等。如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安部發布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實行事先申報許可制度。 即: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此外,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款是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出廠時應當有危險性能和使用說明及危險品標簽的規定。燃點、 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是評價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火災危險性的重要安全參數。 燃點, 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使物質表面起火并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燃點越低,點燃時需要的溫度低,越容易燃燒,其火災危險性也越大。閃點,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表面上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可燃、易燃液體的閃點越低、其火災危險性越大。爆炸極限,是指可燃的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混合后,遇火會產生爆炸的最高和最低濃度,即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爆炸性混合物,只有處在下限和上限之間濃度范圍,遇火源才能發生爆炸,其爆炸下限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上下限之間的范圍越寬,火災危險性也越大。

  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的規定是新增加的。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4 年 10 月 19 日批準了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簽編寫原則》 (GB / T15258—94) , 該標準中規定:標簽由生產廠 ( 公司 ) 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栓。出廠后如更換包裝, 由更換包裝單位粘貼、掛栓標簽。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包裝,在經過處理之后,方可撕下標簽,否則不能撕下相應的標簽。該標準對標簽的種類、內容、制作及使用等,都做了明確規定。此外, 國家技術監督局還批準了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 (GB/T15098—94)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12463—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190—90) 等標準。在這些標準中,對相應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包裝都提出了規定和要求,以確保安全。

  第三款是關于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屬于爆炸危險場所,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度、持續時間和危險程度又可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域。這類場所火災爆炸危險性大,通常是消防管理的重點。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和公安部 1990 年發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在這類場所使用的電氣、工具等必須是防爆型的,避免火花的出現,以確保安全。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電瓶車、鏟車也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或是防爆型的,嚴格禁止人員攜帶火種進入上述場所。嚴格禁止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保障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的安全。這里所說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醫院、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會堂、候機、車、船廳等公共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車、公共電車、長途汽車、火車、飛機及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款是關于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物資集中,易燃、可燃物多,一旦發生火災,將會在短時間內燒毀大量財物,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如 1993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清水河倉庫發生的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 18 人死亡, 136 人重傷,燒毀、炸毀建筑物面積 39000 平方米和大量化學物品,直接經濟損失約2.5 億元,震驚國內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物質的豐富,發生在倉庫的火災及造成的損失呈上升趨勢。在 1993 年全國發生的 206 起特大火災中,就燒毀了物資倉庫 24 座; 1994 年全國發生在各類倉庫、商場等商貿系統的火災 1940 起,直接財產損失近 2 億多元。綜合分析近幾年我國倉庫火災的規律特點主要是:特大火災造成的損失比重大,夜間至凌晨發生火災的機率高,儲存丙類物品的倉庫發生火災多,電氣火災所占比例高,明火點火源引起的火災事故多。所以對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消防安全進行嚴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這里的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是指儲存有易燃、可燃物資的倉庫。如儲存各種化工原材料,農副產品、日用百貨及木材、紡織、造紙、煙草等原材料和成品的倉庫。按照儲存物資的種類,可燃物資倉庫又可分為儲存單一品種的專業倉庫和儲存多品種的綜合倉庫。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 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通常將倉庫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中前三類屬于儲存易燃、可燃物品倉庫。 已經公安消防機構防火審核確認的甲、乙、丙類倉庫庫房的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本條款中的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如公安部頒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上述規定在倉庫的電器、火源、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管理方面都有較具體的要求。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崗位人員上崗和作業要求的規定。共分兩款。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是單位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之一。

  根據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的規定,火災危險場所按可燃物質的狀態及危險程度劃分為 21 區、 22 區和 23 區。 21 區是指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儲存生產過程中,具有閃點高于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 22 區是指在作業過程中,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 23 區是指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危險物質和爆炸危險程度,一般劃分為二類。第一類為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按其爆炸危險和程度。又劃分為 0 區、 l 區、 2 區、 10 區、 ll 區五個危險區域。 2 區為有可燃粉塵、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0 區、 10 區通常稱一級爆炸危險場所,即正常生產儲存或運輸條件下,在其所在范圍的空間內,爆炸危險介質就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場所; 1 區、 11 區通常稱二級爆炸危險場所,即在不正常情況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既包括焊接、切割、熱處理、烘烤、熬煉等明火作業,也包括爐灶及灼熱的爐體、煙筒、電熱器等生活用火及吸煙、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通常指檢修動火。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明火作業審批制度。通常根據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動火劃分為三級。申請明火作業要按動火等級辦理審批手續,有關人員要到現場進行檢查測定,制訂動火作業方案,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本條第二款中的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由勞動部門負責培訓發證,但必須把消防安全知識、技能作為培訓、考核的內容之一。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員、電工等。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是指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本款規定,對于提高特定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強化特定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對消防產品質量以及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配件和滅火劑的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的要求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對消防產品質量的要求的規定。消防產品,是指用于預防、撲救火災和在火災現場防護、救生使用的產品。消防產品屬于安全類產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在發生火災后消防產品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從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對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嚴格管理。

  消防產品現有消防車、消防泵、滅火藥劑、消火栓、火災報警設備、滅火設備、防火門等 21 大類,共 89 個品種 348 個規格型號。消防產品質量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現有197 項,例如: 《木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 (GBl4101—93) 、 《水罐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 (GA39 . 4—92) 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規定,消防產品的標準均為強制性標準。

  為了保障消防產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同類別的消防產品應當遵守不同的管理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 由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實施產品質量認證的消防產品有:火災報警控制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由公安部實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消防產品有:蛋白泡沫滅火劑、氟蛋白泡沫滅火劑、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干粉滅火器、消防水槍、地上消火檢、地下消火栓、鋼質防火門、木質防火門等 35 種;根據《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暫行規定》,經機械工業部和公安部批準,實施汽車目錄管理的消防產品有:各類消防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須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做型式檢驗合格的方可進人市場的消防產品,包括除上述消防產品外的其他各類消防產品。

  本條第一款中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是指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該法第十一條規定: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 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目前,我國在天津、上海、遼寧 ( 沈陽 ) 、四川 ( 都江堰 ) 分別設有 4 個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承檢范圍是固定滅火系統、滅火劑和耐火構件等; 國家消防裝備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承核范圍是滅火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帶、消防車和消防部隊裝備等;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承檢范圍是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等消防電子產品;國家防火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承撿范圍是防火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和耐火建筑構配件等。
  第二款是關于對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有關質量要求的規定。滅火劑,是指能夠有效地破壞燃燒條件,終止燃燒的物質。按照《滅火劑基本術語》 (GA51—93) 的規定,滅火劑有泡沫滅火劑、干粉滅火劑、氣體滅火劑、煙霧滅火劑、輕金屬火災滅火劑和水系滅火劑。
  本條第三款是為了防止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而做出的禁止性規定,并在本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必將對公安消防機構公正、嚴格執法,加強廉政建設起到重大作用。 利用職務,主要是指利用對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竣工驗收、防火監督檢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消防監督管理職權。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是指限定用戶只能購買某某銷售單位銷售的消防產品或者某某廠家生產的某種類消防產品的行為。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消防安全要求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乎的提高, 電器產品及燃氣用具的種類和投入使用量迅猛增加, 由于對電器產品及燃氣用具安裝不當, 違反使用、操作規定和產品質量低劣引起的火災明顯增多。據統計, 八五期間,全國共發生電器火災 48375 起,占火災總數的 24 . 2 %,居各類原因首位,所占比重從 l991 年的 20.2 %上升到 1995 年的 28 %。近幾年發生的克拉瑪依友誼館、武漢皇宮照相器材經營部、鄭州天然商廈、鞍山商場等多起大火,都是因為電器問題造成的。中條規定對于控制電器火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搞好電器防火,必須從不同的環節嚴格把關。企業應接技術標準生產電器產品,設計單位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 優先選用和推薦經國家批準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電器產品。施工和建筑單位不得選用、安裝國家公布淘汰的產品,嚴禁安裝性能低劣不合格的電器等。不得在靠近電器線路和配電裝置周圍安裝易燃有毒的建筑裝飾材料, 以免留下先天隱患。對年久老化失修及超負荷的線路,有關主管單位要及時采取換線增容的根治措施, 防患于末然。

   燃氣用具, 主要是指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 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交通運輸工具,燃氣冷暖機及燃氣計量器、鋼瓶及調壓器等。隨著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城市燃氣資源的大量開發、生產和廣泛的使用,燃氣火災越來越多。為加強城市燃氣安全管理, 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 1991 年聯合發布了《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對城市燃氣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如規定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 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技術標準、規定進行。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為嚴防燃氣火災事故的發生,從事城市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嚴密監督檢測管道的運行情況,以防管道漏氣釀成火災爆炸事故。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及修建道路、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方面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的規定, 目的是保障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及時順利地撲救火災。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固定的消防設施和移動的消防器材。前者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各類滅火系統裝置、疏散設施等;后者如各種滅火器、滅火工具等。 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 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消防供水 ( 或泡沫溶液 ) 的裝置,是撲救火災時的重要供水裝置。 防火間距,是指建筑物之間或其它物體之間應保留的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間隔距離,起火時,不致于殃及相鄰建筑; 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員和消防裝備到達建筑物進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車順利、及時到達火場的必要保障。

  目前,在全國各地一些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防火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相當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設施、器材被損壞、挪用,發生火災后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間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發生火災后,致使火災很快蔓延, 消防車又開不進去。所以說本條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消火檢, 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款是關于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義務規定。

  滅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隊的一項重要職責。為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公安消防隊長年處于戰備狀態,晝夜執勤, 隨時準備補救火災和參加其它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接報火警,迅速趕赴火災現場,對于搶救人員生命安全,減輕火災損失、具有重要作用。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市政管理中,進行道路修建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 如果面積大, 時間長,不能及時修復或者恢復, 就有可能造成消防車通道阻斷, 消防電源不能啟動, 消火栓壓力不夠或水量不足、消防通信中斷而不能及時報警等, 勢必影響到消防隊滅火救援工作, 阻礙或者延誤火災的撲救,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所以,公用、城建等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以便其及時了解和掌握情況, 做好戰備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做到心中有數。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在森林、草原、重大節假日及季節防火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本條規定是在保留《消防條例》第七條關于森林、草原防火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加了重大節假日及季節防火的有關內容。

  森林、草原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森林、草原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草原的火災是造成資源毀損的一大災害,在短時間內使大面積的植被遭到破壞,造成極為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搞好森林、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保護森林、草原資源, 促進森林、草原發展,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 森林、草原防火期, 是指一年內最容易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季節。通常把一年內降水量少、空氣干燥、風大的季節定為森林、草原防火期。 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和氣候差異,以及植物的物候期不一樣,各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期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也不相同。

  在農業收獲季節, 莊稼上場, 糧食人倉, 桔稈堆垛,確保農民辛辛苦苦獲得的豐收果實不受火災的損毀,搞好農業收獲季節的防火工作極為重要。我國各地的農業收獲季節具體時間不盡相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不失時機地抓好農業收獲季節的防火工作,保證豐產豐收。在重大節假日開展消防宣傳,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是保障節日消防安全的一項措施,這種宣傳、檢查一般在新年、春節、五一、十一四大節日期間進行。

  從近幾年來我國火災的特點來看,冬春季節風干物燥,是我國火災的多發期。近幾年來,震驚中外的群死群傷特大惡性火災大部分發生在這兩個季節。

  上述防火工作具有較強的地方性、季節性、時間性和廣泛的群眾性,要做好這個時期的防火工作,必須政府領導,社會動員齊抓共管。根據本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消防宣傳、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的職責。如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且規定防火期內所應采取的相應防火措施, 如禁止野外用火,嚴格控制其它點火源等。 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時, 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在農業收獲季節,重點要抓好農村場院及糧庫等儲糧單位的火源和電源管理,堆垛要合理布局。要組織電業、農機等有關部門對場院、糧食儲存場所的用火、用電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要加強對流動火源的管理。機動車輛進人場院、儲糧區域,必須帶阻火器,嚴禁在儲糧區吸煙用火,嚴禁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對農民燒麥茬的不良習慣,要積極引導和制止, 以防造成大面積火災。在重大節假日前發出通知, 向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有關部門提出要求,層層進行動員和部署,組織單位自查、 系統普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地區性、部門聯合檢查等, 以此推動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在每年火災多發季節到來之前, 組織形式多樣、聲勢大、效果明顯的消防宣傳,在每年的 l1 月 9 日前后,組織 119 消防宣傳日 ( 周 ) 活動。部署冬春季的消防工作,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針對冬春季節防火工作的特點,抓住當地在消防安全中的薄弱環節和主要問題,督促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扎扎實實地做好冬春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工作,竭力預防和減少惡性火災的發生。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本條是在《消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職責作了細化規定,并增加了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處于最基層,與群眾的日常生活活動最為接近。 向群眾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是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之一。

  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是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的基礎,就是通過宣傳、教育、動員、組織居民群眾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工作,使廣大公民增強消防法制觀念,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提高群眾的自防自救能力,以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提高群眾的自防自救能力,就是使城鄉居民學習、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平時能注意防火,改善防火條件,落實防火措施,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火災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疏散自救。防火安全公約是人民群眾基于共同的利益和愿望,規定共同遵守的消防安全行為規范, 是村、居民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進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約束的一種有效方式。公約一般由村民、居民委員會組織群眾醞釀、討論并在村民、居民會議上通過而形成, 由村民、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村民、居民有遵守公約的義務。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防火安全公約的主要內容一般有: 遵守消防的法律、法規、規章;掌握防火、滅火基本知識;管好生活用火;安全使用家用電器;教育兒童不玩火; 防止吸煙釀成火災等。村和林區一般還規定如何管理野外用火等。

  消防安全檢查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具體體現,是了解消防管理情況和安全狀況、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發生的重要控制手段之一. 也是發動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推動消防工作的有效形式。村民、居民委員會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屬于群眾性的自我管理形式, 與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的消防監督檢查的性質有本質區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的消防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行為。既有專門機關進行的監督檢查, 又有發動群眾開展的普遍檢查,是本法總則確定的消防工作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原則的體現。只有這樣,才能使消防安全工作開展的更普遍、更深入、更扎實、更有成效。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關系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領導關系,而是基層人民政府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之間的指導和監督關系。所謂指導,就是從政策上、法律上和業務工作角度對村、居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原則性的意見和建議,在指導的同時幫助村民、居民委員會解決有關困難。所謂監督,是指對村民、居民委員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的情況,進行的經常性檢查、指導、督促。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和義務的規定。共分為三款。本條規定賦予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并對消防監督檢查行為加以制約。 比《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更明確、具體。

  依法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預防火災的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般有三個方面, 即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筑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制度, 并要求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進行檢查,對其他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樣檢查。消防監督是政府的一項管理職能,必須依法監督,要明確執法程序和工作程序, 規范法律文書格式,并嚴格執行。本條第二款中的出示證件,是指出示由公安部統一制發的專門證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人員要經過消防業務培訓考試,具備資格,持證上崗。在消防監督執法時,消防監督人員對于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記錄; 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應當責令改正,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 可依法當場予以處罰;對依法不適用當場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呈報、審批。

  第三款規定的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和監督檢查不得收費,是因為這些職責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執法職能,是應盡的義務, 不應該收取費用。這一規定,對于公安消防機構加強勤政廉政建設,依法監督,嚴格、文明、公正執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 釋義 ] 本條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時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規定。本條保留了《消防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火災隱患,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如違反規定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用火、用電、用氣,明火作業等。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結構防火、防煙排煙設施等被隨意改變, 失去應有作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筑內部裝修、裝飾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災時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消防電梯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等。火災隱患絕大多數是因為違反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造成的。發現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除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對造成火災隱患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本法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需要給予責令停產停業處罰, 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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