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立法的意義和目的
《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消防法》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學、權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誕生一方面適應了處在轉折時期的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標志著我國消防事業在法制化的進程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了生命安全第一寶貴的原則。
2.《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以及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消防法》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定;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國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條明確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上述第1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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