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十一)
2007-08-01
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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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責的規定。
事故調查組履行本條規定的各項職責是事故調查工作的核心。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1.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3.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
5.事故報告經過;
6.事故搶救及事故救援情況;
7.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8.其他與事故發生經過有關的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事故發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員傷亡情況
1.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人員分布情況;
2.事故發生時人員涉險情況;
3.事故當場人員傷亡情況及人員失蹤情況;
4.事故搶救過程中人員傷亡情況;
5.最終傷亡情況;
6.其他與事故發生有關的人員傷亡情況。
(四)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2.事故善后處理費用,如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現場清理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
3.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如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等。
(五)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下列事故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等;
2.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主要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人員。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
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對責任者的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建議;
2.對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建議;
3.對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4.對責任者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七)總結事故教訓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基礎上,要認真總結的事故教訓,主要是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環節、漏洞和隱患,要認真對照問題查找根源。
1.事故發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吸取的教訓;
3.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4.從業人員應該吸取的教訓;
5.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6.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7.社會公眾應該吸取的教訓等。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發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薄弱環節、漏洞、隱患等提出的,要具備以下性質:針對性,可操作性,普遍適用性,時效性。
(九)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組全面履行職責的前提下由事故調查組作出的。這是事故調查最核心的任務,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
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并在規定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