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及工會的權利的規定。
事故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是其法定權利。《安全生產法》《工會法》等法律對此都作了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工作來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2.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5.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當然,工會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關于事故處理的意見,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落實工會參與事故到場處理的規定,條例有關條款明確規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包括工會,而且工會屬于“常務會員單位”。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定。
(一)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
所謂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既包括不允許他人報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報告事故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也包括為他人報告事故設置障礙‘等情形,具體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現為強制命令、威逼利誘及通過事實行為設置障礙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別人進行。實踐中,阻撓和干涉對事故報告的,一般不是普通職工和群眾,而往往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主管人員,或者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等。這些單位和個人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的目的,大都是為了隱瞞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責任追究。同時,這些單位和個人由于地位較為特殊,也有能力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極有可能對事故報告產生較大的消極影響,甚至導致事故被謊報或者瞞報。因此,為了保證事故報告做到及時、準確、完整,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是非常必要的。這是一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安全生產工作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必須從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同時,這一要求也是作為安全生產領域基礎性法律的《安全生產法》所明確規定的(第七十五條)。
按照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實踐中,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可以表現在多個環節。比如,在事故調查組組成過程中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的過程,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做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阻撓和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等等。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規定的是不得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也就是說,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如果事故調查處理不合法,比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合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也可以要求糾正。這些都不屬于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