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要求:
第一節事故報告
一、了解事故報告的規定;
二、熟悉事故報告的范圍、時限、內容、方式。
第二節事故調查組織
一、了解事故調查的目的;
二、熟悉國家和部門有關事故調查的原則與程序;
三、熟悉國家對事故調查組組成的有關規定;
四、熟悉事故調查組的人員構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力;
五、掌握事故調查常用技術和方法;
六、熟悉事故調查取證的一般原則。
大綱變化情況:
本講是新增內容。
本講要點:
1、事故報告的范圍、時限、內容、方式。
2、國家和部門有關事故調查的原則與程序;
3、國家對事故調查組組成的有關規定;
4、事故調查組的人員構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力;
5、事故調查常用技術和方法;
6、事故調查取證的一般原則。
內容講解:
第九章 事故報告、調查、分析與處理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是由工礦企業傷亡事故演變而來的。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圍繞工礦企業傷亡事故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和標準,建立了工礦企業傷亡事故報佶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辦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有關政府機構的改革,生產安全事故范圍逐漸拓寬,涉及工礦企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民航飛行事故、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事故等。
其中,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已有《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行政法規對這些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安全生產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分別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我國現行傷亡事故調查處理主要是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應用的標準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 6442—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 672l一198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 15499--1995 o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事故批復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特大事故批復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1996160號)幣Ⅱ各地地方法規執行。國家政府機構改革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劃轉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處理和批復的職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
第一節事故的報告
一、事故報告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對事故的報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事故的報告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56號)的規定,事故報告分為事故快報和事故統計月報。
(一)事故快報
1.事故快報的范圍
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和漁業船舶傷亡事故及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傷(中毒、灼燙及其他傷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險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含50人):
(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飲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庫、空氣等)j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車站、碼頭、港口、機場、人員密集場所、水利設施、軍用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等);
(6)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
(7)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電力設施事故、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傾覆事故;
(9)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
(10)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報的時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1)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6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2)一次死亡(遇險)3~9人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調度統計機構;
(4)煤礦一次死亡1~2人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事故快報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區劃(省、市、區、縣、鄉、鎮):
(3)事故發生的地點、區域;
(4)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
事故按飛行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戶籍港進行統計。
3.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4.重傷。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El等于或超過105 Et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5.死亡和失蹤。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其他事故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報告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