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事故調查
目前,我國的傷亡事故調查基本上是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調查處理的原則,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和程序,在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中都有規定。
由于我國近幾年的機構改革,安全生產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新的事故調查處理法規和標準未出臺,鑒于目前這種情況,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5年4月20日發布了《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32號)。
對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傷和輕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目前的主要作法如下。
一、事故調查分級原則
(一)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的調查
輕傷、重傷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等有關人員以及本單位工會代表參加。
重傷事故發生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或直接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2.死亡事故的調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
3.重大事故的調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市級行政監察部門、工會組織負責人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
4.特大事故的調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安全生產監督。旨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省級行政監察部門、工會組織負責人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
l司級地方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地方政府負責人任調查組組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
(二)煤礦事故的調查
l-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任組長,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對特別重大煤礦事故直接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2•特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任組長,省級行政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
3•重大、死亡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任組長,有關地方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
(三)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調查
除特別重大事故外,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業的法規規定進行組織調查。
除煤礦特別重大事故外,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組長;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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