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部門和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監督與考核等內容。
1.2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 管理機構和職責
3.1 管理機構
人事勞動部為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部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醫務所負責員工職業衛生服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與保管。
3.2 職責
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各項工作。
4 工作內容、要求與程序
4.1 管理內容
4.1.1 人事勞動部組織全廠員工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對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員工進行專業教育和培訓。
4.1.2 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按時發放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及器具。
4.1.3 根據國家及中電投集團公司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和人事勞動部門確定有毒、有害工種及從事該工種的員工。
4.1.4 安全生產部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確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場所及預防、應急措施,并向員工公開。
4.1.5 醫務部門應配備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加強對勞動過程中職業衛生的防護與管理。按要求,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工種人員體檢,并建立、保管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6 負責職業病診斷的有關工作和確診職業病人的上報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業培訓。
4.2.2 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人員上崗前、離崗前應體檢,在崗人員每年體檢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4.2.4 安全生產部設立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5 監督檢查與考核
5.1 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監督與考核。
5.2 本制度按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6 附則
6.1 本制度由人事勞動部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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