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政策聲明》要求,以人為本,尊重員工,關愛員工,珍惜生命,為員工創造健康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管理監督機構,加強工業衛生監督檢測,提高員工健康水平,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東北電力檢修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轄各單位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引用標準和關聯制度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4 專用術語定義
4.1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4.2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實行職業衛生管理、監督制度。
5.2安全監督部統一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的監督工作,人事勞動部負責職業病管理工作。工會負責對員工職業病病療及健康療養的安排工作。其它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5.3人事勞動部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公司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級負責人應當認真執行本制度,支持經人事勞動部、安全監督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履行職責。
5.4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5.5公司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的有關防治職業病的職業衛生標準。
5.6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6總則
6.1公司各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6.2公司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6.3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6.4本制度所稱職業病,是指公司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6.5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綜合治理。公司員工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7前期預防
7.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各單位,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7.1.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7.1.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7.1.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7.1.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等衛生設施;
7.1.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1.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7.2各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應及時、如實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由主管部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7.3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7.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8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8.1具有職業危害項目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2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安全監督部負責指定職業病防護用品合格廠家,計劃與市場開發部按安全監督部指定的合格廠家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員工采購職業病防護用品。
8.3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8.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5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6任何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8.7公司各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8人事勞動部、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由人事勞動部、專業部、班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做好從業人員三級職業危害教育,建立三級職業危害教育卡。
8.9各單位負責人應當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必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0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在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8.10.1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8.10.2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8.11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8.13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8.14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8.14.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8.14.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8.14.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8.14.4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8.14.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14.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8.14.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15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8.16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9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人保障
9.1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9.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9.3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9.4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9.5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9.6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9.6.1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9.6.2各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9.6.3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9.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9.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9.9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10監督檢查
10.1安全監督部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配合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0.2安全監督部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0.2.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10.2.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10.2.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10.3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監督部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0.3.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10.3.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10.3.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10.4職業衛生監督人員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11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則
11.1支持性文件
11.1.1集團公司《安全政策聲明》。
11.2相關附則
11.2.1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11.2.2本制度遇有與上級有關文件、制度、規定等相抵觸時,以上級有關文件、制度、規定等為準;本制度未盡事宜執行上級有關文件、制度、規定等。
11.2.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
11.2.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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