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安全和健康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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