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004-07-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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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是因為職工發生工傷與用人單位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保證職工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職責,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情況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自己的病情穩定,實際造成的損害影響了勞動能力,并且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提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約法規、政策,確定職工受傷或者患病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書面決定。條例第十四、十五條對職工的負傷、致殘、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做了具體的規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態、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據此審查負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于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摘自:《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