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本條是關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步驟和時限的規定。
1.勞動能力鑒定的步驟。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由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隨機抽取”,是指按照自由組合的原則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防止申請人或者與勞動能力鑒定有利害關系的人提前與醫療專家溝通,影響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專家組由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主要是考慮到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的意見,專家之間可能存在分歧,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奇數的成員,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占多數的專家決定鑒定意見。
(2)提出鑒定意見。專家組根據醫療專業知識和勞動能力的評殘標準作出醫療鑒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理論依據。另外,本條規定,專家組在作出相對復雜的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借助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其他設施時,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從事工傷醫療救治、康復等工作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3)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確定傷殘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護理依賴程度,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按照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
根據本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該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只有在工傷職工的病情復雜,或者遇到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時,申請期限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能超過30日。此外,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限,目的是促使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及時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作出鑒定,避免出現故意拖延推諉的情況,以充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