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解釋】本條規定的是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原則和回避制度。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客觀”,是指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實事求是,針對工傷職工業已存在的實際病情,按照勞動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客觀是科學鑒定的基本條件,無論是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還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都要堅持客觀的標準。“公正”,就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和醫療專家組的專家,在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過程中,應以公正的態度,做到不徇私情,不做出有失公允的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中的“回避”,主要是指為確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客觀、公正,經當事人申請,對與當事人或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鑒定的醫療專家,要求其回避,不得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鑒定的醫療專家,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同學、同事關系,或其他諸如財產利益等的關系。如果讓其參加鑒定工作,有可能導致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有失公允。條例規定回避制度,能保證鑒定工作的客觀公正,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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