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某鋼鐵廠職工趙云山,2007年12月23日,鋼鐵廠鍋爐進行檢修,停供煤氣,煤氣柜需要保壓,工作人員用水封將氣柜進出口全部封死。24日,煤氣防護站組長王明亮接到“出口水封室里有跑煤氣聲音”的通知后,二話沒說,非常著急,在沒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一個人順梯子下到密封室,剛走兩步就被煤氣熏倒。廠里將其救了上來后,因中毒過深,送到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死亡。后經測定當時水封室一氧化碳濃度為7%,王明亮被確認為一氧化碳急性中毒死亡。請問,我同事王明亮在工作中中毒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趙云山
趙云山先生:
根據事故經過,你同事王明亮應認定為因工死亡。因工死亡主要是指職工在工作中由于意外事故和急性職業中毒導致死亡。本案中王明亮系工廠煤氣防護站組長,檢查修理煤氣供送設備是其本職工作。因水封室一氧化碳濃度高,吸入高濃度的一氧化碳造成死亡,是這種工作崗位職業性的急性中毒事故。認定王明亮因工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他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內受到“職業性工作有害因素”的傷害。另根據1978年11月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87)衛防字第 60號]所附《職業病名單》規定,職業中毒有51種,其中之一就是“一氧化碳中毒”。
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