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原是某造紙廠的叉車司機,2004年5月劉某因單位經濟效益不好辦了內退手續。內退后劉某經朋友介紹到某印刷廠開叉車,2004年12月5日劉某在一次運送紙張過程中不慎從車上跌落,造成腿部受傷。劉某要求印刷廠給予工傷待遇,但印刷廠認為劉某不是該廠職工,勞動關系在造紙廠應由造紙廠承擔。劉某又找到造紙廠要求工傷待遇,造紙廠認為劉某工傷發生在印刷廠,應由印刷廠負責。
[分析]
此案件主要涉及到工傷認定必備條件的審查上。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受傷應該由造紙廠承擔工傷待遇,因為,劉某外出打工期間與造紙廠保持著勞動關系,劉某還是造紙廠的職工,與印刷廠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據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由存在勞動關系的一方承擔。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印刷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劉某作為印刷廠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印刷廠應該承擔劉某的工傷待遇。劉某經朋友介紹到印刷廠從事叉車工作,實際上已經與該廠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工傷待遇應該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印刷廠承擔。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與印刷廠實際上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為劉某是造紙廠內退職工,與造紙廠存在勞動關系,劉某經朋友介紹到印刷廠從事叉車工作,只能是與印刷廠建立臨時勞務關系,劉某受傷應該由印刷廠按照有關民事賠償原則予以賠償,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顯然,劉某與造紙廠存在勞動關系,是該廠的一名內退職工,與印刷廠只是雇用關系,勞務關系。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劉某是在印刷廠雇用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可向印刷廠申請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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