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對工傷保險中,當工人因為工傷獲取賠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還是按照民法中的侵權界定。
從兩種不同解決途徑來講,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 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
從工人權益的角度來講,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工傷保險的賠付金額最高為工亡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其賠付標準為: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從賠付標準比較,民事侵權的標準要比工傷保險的高,更加有利于維護工人的權益。但是從領取的實效性看,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工傷只要確認發生,受保人就可以到保險機構領到足額的保險金;民事侵權需要經過法院判決,受害人要進行舉證,這通常比較困難,受害人要承擔結果的不確定性,司法程序的復雜性和判決的滯后性,會造成受害人生活困難。在實踐中,判決后由于侵權人的經濟無法承受,賠付仍然無法進行。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當工傷確認后,職工在單位的證明下,就可以到保險機構領取保險金,不會給企業增加負擔。在民事侵權的情況下,只要職工勝訴,賠償金額通常要比工傷保險高,而且都是企業負擔,沒有社會互濟性,對一些高風險的行業非常不利。一方面企業要應對職工的起訴;另一方面企業如果敗訴,對資金比較薄弱的企業就會導致字經營困難,如果勝訴對在職職工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可見,工傷保險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
從執法機構的角度來講,在工傷保險中,保險機構在收到賠付要求予以確認后,馬上給予支付。在民事侵權中,法院的判決后,要侵權人予以支付,通常要靠侵權人的法律意識來實行,如拒不執行就要由法院強制執行,侵權人沒有支付能力,受害人就拿不到或減少賠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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